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是什么形式? 10分

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7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的骇的主要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将政府采购机制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活力,又能树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公信力。

二: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确立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的探索与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政府对购买服务工作十分重视,各地政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拓展购买服务的范围,取得了较大突破和积极进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此种情况下,政府更应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的新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正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涉及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众多方面,并且呈现地域化、规模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处于成长阶段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面广,目前也缺乏成熟的经验,所以各地政府只能进行渐进式的试点探索。虽然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总体看来仍处于起步和粗放式扩张阶段,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够深入。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制度创新,虽然多见于各类政策性文件中,但社会认知度并不高。同时,不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传统思维,形成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阻力。

实际操作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现行政府采购品目中服务类项目范围过窄、政府购买服务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衔接等问题,影响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无限制性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可在《政府采购法》制度框架下进行。但与货物采购相比,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大多具有无形、成本不确定、周期长、专业性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公共服务项目,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还要涉及社会评价、社会效益,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专门配套政策制度及时跟进,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定亟待补充和完善。

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目前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支付一部分经费;其次是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受益对象以工商企业、城镇居民为主,而农民工、流动人员、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受益较少。

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能力还不够强。一是专业化水平较低。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有些社会组织成员是下岗、失业和困难人员,缺乏现代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也缺少学习培训渠道和机会。二是社会资源筹集能力较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起来,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效益,但事实上大多数社会组织综合运用社会资源的能力还比较弱。三是社会公信力不高。少数社会组织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盈利方面,甚至一些社会组织出现了欺诈或腐败现象,导致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普遍不高。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还缺乏经验。部分行业协会脱离政府部门领导不久,行政化倾向较重;某些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余下全文>>

三: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政府购买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须符合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除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外,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数量、质量、成本和年限等方面的要求。聘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仲裁。

五、人员管理与考核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接受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期内,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等手续;按企业职工参保标准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人员同等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聘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待遇与经费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分为工勤技能、管理和专业技术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主要包括所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办公经费以及人才派遣管理费等部分。其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对不同岗位实行核拨标准差别化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年核拨标准......余下全文>>

五:《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对什么进行审核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

六: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1. 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公共服务不“缺位”。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总体水平。要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使公平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力争使公共教育支出、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三是建立适合省情的公共服务模式。从公共服务支出来讲,应以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为主;从公共服务消费来讲,应当做到覆盖面广、水平适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发展过程来讲,应当优先完善教育与科技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供给来讲,应当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四是创新公共服务的方式。借鉴西方的做法,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社会组织和企业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坚持政府购买劳务、购买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标承办劳务和服务,进行合同管理,按合同兑现报酬。五是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科技补贴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制度、公共服务参与制度、社会合作制度等。六是实现人人享有公共服务的目标。满足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助、病有所医、幼有所教。

2.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把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准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社团、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并指导其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放得下、接得住,不揽权、不推诿。二是加强后续监管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不断探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法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作进一步的调整。三是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操作规则,积极探索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完善有关听取第三人意见的程序,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四是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团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制度,按照“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加强监管、严格自律、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3. 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途径③。一是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强化战略引导职能;强化平衡协调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保护职能,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规避风险。二是弱化微观管理职能。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三是合理划分行政职能。凡由省政府管理的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凡由市州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市州负责,凡由......余下全文>>

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有何区别,专家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购买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是通行规则。

而在《政府采购协定》(GPA)规则中,多数服务项目被列入出价,例外并不多。以美国为例,作为例外的项目主要有:所有的运输服务,包括发射服务;与政府设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人所有设施,包括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研究与开发。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的内涵基本一致,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强调的是程序规范。

最后,从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的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买什么,如何买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4部分。

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余下全文>>

九: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银行怎么做

按规定做

十:政府购买服务未达到采购标准怎么办

购买方式。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由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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