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条例解读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条例为政府采购注入灵魂性内容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徐焕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对《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增加采购需求管理,保障政府采购科学化从源头开始政府采购领域频繁曝出的“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问题,让社会不同方面颇有微词。实际上,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本意是根据需求编制预算,同时也应该有需求管理。但是法律层面却没有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这方面的责任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本该采购的东西没有采购,不能有效保障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需求,而本来不需要或不需要太多、过于奢侈的东西却大量采购。政府为什么采购?首先就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就是“物有所需”。保障必要的需求,是政府采购的原因和条件。因此,恰当地、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既是采购科学化的根本目标和出发点,也是检验政府采购是否科学合理的基本标准。不从采购需求出发、不能恰当满足需求的采购,一定不会是成功的采购。可以说,《条例》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是非常明确、非常到位地提出了采购需求的内容,使政府采购工作具备了实质性的、灵魂性的内容。《条例》从不同角度,在多处提及采购需求:第一,采购需求成为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要求采购人做好采购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这是一种明确的目标定位,表明采购就要符合需要。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这就使采购需求成为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依据,突出以满足需求为主的原则。第二,明确规定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且不能在需求确立环节出现排他性内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表明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购需求说明中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避免实际操作中大量出现不当采购需求,影响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条例》第二十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排他性内容。第三,特定项目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更加体现公众的意志和增加公众参与程度。《条例》第十五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规定,表明采购需求不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面临的问题,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必须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让社会公众参与,这是遵循“纳税人意愿”的要求。第四,采购需求要完整、明确。《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表明采购需求不能模棱两可,而是要定位明确、清楚明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的水平。实际上,采购实施过程中,需求定位和阐述越完整、明确、准确,越有利于实现采购的目标。采购需求完整、明确是采购成功的重要前提,也为采购结果的评价提供了方便。为了采购需求能够完整、明确,《条例》还规定“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这在技术上增加了可靠性,通过征求意见也有利于排除政府采购的排他性内容。第五,将有效实施政策功能与采购需......余下全文>>
二:政府采购的采购制度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二、非盈利性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四、规范性五、政策性六、公开性七、极大的影响力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前者只适用于 政府采购 范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
后者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项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多少金额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每个省份的起点金额不一样,要看每个省财厅或者市财局的规定。比如广东省的政府采购起点金额是50万,50以上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50万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走政府采购。
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什么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六:政府采购是什么意思,怎么做的
在国际上,政府采购是包括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及采购管理在内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总称,亦指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就是约束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实现公共职能的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功能,是以法律方式强制地为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内在精神。竞争的有效、竞争的成本、竞争的效果、竞争的平等和竞争的保障,是进行当代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入政府采购的决定性因素,是将物有所值原则确定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目标。除了经济效益目标以外,政府采购还有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目标,例如竞争政策、景气政策、劳工政策、工业结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但是如果后面这些政策目标与物有所值的第一目标发生冲突,就应当让位,这是当代政府采购不同于传统制度的关键之点。 竞争采购方式的引入和当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改变着传统政府财政支出和消费的功能、制度和观念。传统的政府采购有许多缺陷。关于商业计算的大手大脚和浪费纳税人资金只是不良采购的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有滋长政府机关的官僚作风和官员腐败。 占有经济市场和国际贸易巨大份额的政府采购,因为巨大腐败和缺乏效率,恶化了市场竞争环境,障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延缓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造成不良政府采购的原因之一,在于政府采购的独占性质并因此可以免于竞争压力。但是国家也需要效率,国家的花费需要最低的成本,这是来自纳税人的利益要求。出路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采购合同授予的竞争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将公开的招标作为原则性的合同授予方式。根据采购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还可以有其他的合同授予制度,例如像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因为后面这些授予合同方式的竞争依此递减,所以使用的限制条件就越来越严格。合同授予程序的竞争性越强,越能体现当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
七: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何在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八:什么法规,规定了"政府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八条有提到,另外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有提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九: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什么方式
主要指的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三种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