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二、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三、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主动公开问题(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五、申请公开问题(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余下全文>>
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指什么,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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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汉市卫生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卫生信息,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特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卫生信息范围参见《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市卫生局查阅该目录。(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卫生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站,2、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处3、新闻媒体(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卫生信息生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本单位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卫生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52号;办公时间:9:00-11:30,14:40-17:00;周一至周五(二)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三)公开程序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方式(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3、申请的处理(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⑤申请公司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卫生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0号;,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一个完整的电子政务的定义,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哪些方面的内容
深入研究当前新的形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需求,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新时期智慧政务的发展目标,制定智慧政务“十三五”专项规划,强化智慧政务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促进作用。系统分析智慧政务应发挥的作用,在平台建设、业务应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服务体系、信息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步实施的路线图,对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系统规划、统筹布局、分步实施。同时,对落后地区略有侧重,消除数字鸿沟。
二、加强信息资源与业务协同整合,提高智慧政务综合效能
由中央专门机构统筹,建立地方和部门沟通机制,消除部门之间、央地政府之间智慧政务建设项目实施的障碍。推动政务审批对接,突破“信息孤岛”,鼓励多部门“并联审批”。加强国家智慧政务标准化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制定权威性、开放性的国家标准。建设国家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和信息共享指导目录,分类别分层次推进信息整合、公开和共享,进一步加快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工作,对重点领域开展应用试点并逐步推广。充分整合各部门各领域信息系统资源,建立有关行业、企业、智库机构的决策咨询信息库,集成重要职能部门和智库机构的专业系统和分析模型提升决策辅助能力。建立跨部门统一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公民和法人的信用信息,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建立多元化政务服务供给渠道,创新国家治理方式
整合多种资源,探索引导并引入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力量参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鼓励信息资源的竞争性开发,降低政府服务成本。创新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智慧政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接,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外包、委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的有价值的政务服务。拓展服务的覆盖面,加快服务向基层延伸,使公共服务惠及全民。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利用网络资源积极探索新型政务服务模式,提升网上公共服务水平,推广在线政务服务。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各类信息服务站点、手机、超级wifi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渠道。
四、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建设智慧政府
研究制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政务领域的应用规范,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对传统政务流程优化再造,提升现有智慧政务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建设智慧政府。探索建设智慧政务云计算平台(例如金鹏信息智能联动指挥中心平台),积极开展国家治理大数据平台建设的研究准备;尽快出台大数据在智慧政务中应用的实施细则;不断探索移动办公、移动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服务方式,探索建立移动政务与统一智慧政务网络(智慧政务内网、外网)的安全交换标准和方案。同时,降低市场准入,抱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为IT和互联网企业参与各级政府的智慧政务建设、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更新现有智慧政务业务系统功能,创造良好环境。
五、法律保障体系,改善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网络环境
加快智慧政务专项立法,加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性文件配套,形成规范的智慧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尽快确立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进立法司法过程网络公开,强化听证制度并加快修订进程。建立完善公众监督和诉求的网络表达平台,拓宽网络民意渠道。
六、加强评估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建立智慧政务信息安全评估机制,通过专业化评估确定智慧政务渠道公开的信息范围。大力发展我国核心技术和设备,尽快实现政府核心智慧政务系统......余下全文>>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详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昨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将分4步走,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证明材料,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追责……诸多看点值得关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近一个月。昨日,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5日。该细则被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相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到8章137条,对于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登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曾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重大的、原则性的和方向性的问题,但仅仅是粗线条、大而化之的条文,显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细则作出具体规定。“细则征求意见后,国土资源部会对反馈上来的意见进行相应的归纳梳理,然后进行一定调整或修改,预计最快也要到今年5月份才可能正式公布。”程啸说。 “《实施细则》最大亮点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做了更加科学合理、详细明确的规定。”程啸表示,这对于真正落实统一登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非常重要。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其中,明确了登记的一般程序分四步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根据细则,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除了依嘱托登记和依职权登记,其他登记都是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但是,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程啸指出,不同登记类型需要提交材料也不同,例如房产买卖,就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等材料的原件.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细则规定,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细则依据物权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程啸表示。程啸指出,三类主体查询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那些涉及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权利人以及不动产上面的权利负担与限制,如有没有被查封、抵押、预告登记等;有关国家机关则限于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资料。 细则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程啸表示,所谓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买卖合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继承证明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例如,一套房子就是一个登记单元,因此,对不动产的查询也是依据不动产单元来查的。”程啸举例称,......余下全文>>
六:如何维护城市旧城改造被拆迁人的利益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凯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较多的法律法规
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八:公车改革如何实施细则?
“省钱”就是硬道理
公车撑起了庞大的行政成本,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方向,就应通过不断裁剪、压缩这些成本,做到行政服务既“廉洁”,又“廉价”。杭州车改也是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之一。但车改不能停留在“改总比不改好”的层面。他认为,此次舆论风波说明,在我国不断加快发展进程的时代,公众已经不能满足于改革“打折”现象,只有不折不扣将改革执行到位,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信息公开是关键
公开信息:宏观的公车信息有利于我们知道公车开支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但微观信息才能让公众有针对性地行使监督权。公开的信息,最好能够具体到最小的财政预算单位.
“公开身份”:除了车牌外,最好使公车本身具有可识别性,这种可识别性是实现微观监督的基础。
公开公车的类型和型号:各种类型和型号的价格,还需要公布维护这些公车花费了多少财政经费。
改革建议 真正有力的改革措施,应该是让改革者和被改革对象分离。公车改革说到底是一个公共财政和对政府的监督问题。由人大通过严格公共预算来主导公车改革,每个部门每年的用车费用全部透明化,纳入部门预算由人大审批,而不是笼统地以“行政事业经费”的名义开支,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或许是釜底抽薪之举。
建议一:区别不同地区发展状况,循序渐进地推进公车管理与改革。
建议二:科学确定车改范围和车改对象。
建议三:合理核定交通费补贴标准。
建议四:严格强化对确需保留公车的监管。
建议五:车改应到位。同一地区的各级单位的方案应同时设计、同步实施。
世界各地公车管理借鉴
九:向上级政府打报告反咉问题,党委书记签发了政府文件,这是违纪行为吗,怎么处理
对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
出生日期认定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出生日期认定规定(以下简称“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
一、“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也下达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明显,“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触,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以身份证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触;与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身份更正权;与第十三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与......余下全文>>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其他相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13项主要职责。2013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一直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项职能划转我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等项职能。1999年为适应财政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我局相应转变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管理职能。2000年接收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我局的13项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国管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第五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七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依......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