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资产处置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出售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称企业)泛指属于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根据实施的共同劳动,社会主义经济按劳分配为主体组织的分布,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共和国经济组织的中国人注册的规定。”

必然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所有的企业,按照登记的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规定“的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国有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人体组织; (3)建立法律,法律确认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个特殊的企业,如票据定义的,它的全部资本或国有多数股权或重大资本投资由国家,所有的。这与完全或主要是由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公司的投资是不同的。点击看详细所以非法人集体企业应是国有企业,仅供参考。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处置需要评估吗

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的安置?集体其剩余资产是否与其下属的职工有关?改制后的企业老板就是原有企业负责人,在他接受该企业前是否应该清算该企业现有资产然后在自己的兜里拿出现有经核实后的资产数值的资金,在履行其相关法律这样才算真正的该企业老板。该老板所投的资金是否可作为该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后的后期安排

三: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乡村集体企业财产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对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2011年1月8日删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四:集体企业破产,土地如何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产案件的清算组觉得处理集体土地难度大,法律限制较多,不愿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笔者认为,对企业破产涉及的集体土地一概不管是不妥的,应该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对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企业,其破产时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对于条文中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已经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的企业,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四至清楚,其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属于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因为如果不处理土地使用权这笔隐形资产,就等于减少了破产财产,不利于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因为这样的集体企业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使用者,尽管有的在几十年前征用时,所缴纳的土地补偿等费用较少,但土地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方便生产。现在企业破产了,作为土地使用者,企业所有的建筑物 、附着物依法拍卖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亦应随之转移。据笔者所知道的一起的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因清算组没有将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入破产财产,致使这一破产案件最后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提前终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对未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企业,在破产时又如何处理呢?这不妨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这里首先要弄明白这样一个问题,乡镇企业在兴办时,往往是当时的人民公社党委划地为界,当时的大队或村委会或得到了一点补偿,或什么也没有得到便贡献出了大片土地。这样的企业,过去往往是由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有的干脆由乡镇政府收取部分费用后,转给当地的老百姓。现在企业破产了,当年的土地所有者或要收回土地,或要高额补偿,该怎么办?这确实是很棘手的问题。而这样的乡镇企业,其使用的土地是乡镇集体所有还是村集体所有,往往都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既然是乡镇企业,兴办时不是给了农民一定的补偿,就是以减免征购等为条件,或是对土地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这就应该认定该企业所用 土地为乡镇集体所有。明确了破产企业的土地权属后,乡镇政府有责任做好老百姓的思想工作,在适度的范围内平衡他们的利益关系,协助破产企业作为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登记申请,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结束该幅土地使用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因该幅土地使用权未纳入破产财产,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之后,还应当由买受人与土地所有人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每年缴纳一定的使用费,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的规定。当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加速企业民营化进程,找来外地投资者利用破产企业的原有设施投资兴办企业,确实是件大好事,但外地投资者刚来买企业就面临着土地使用权不是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的问题。因此,对“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该作何解呢? 《土地管理法》只......余下全文>>

五: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已经解除合同的员工有权利参与分配吗

您好,若在处置前解除合同的,不能参与分配。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处置资产安置职工剩下的钱如何分配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单纯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但实践中,大多集体企业的投资人不是所谓的劳动群众,有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也有个人投资,更有很多集体企业是名义集体,实际个人挂靠,俗称”红帽子企业“。因此,集体企业改制中要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确认投资人和权属。那么,最终剩余财产的当然归投资人所有。

七:集体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

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1)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3)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所发生的损失在税务方面应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八: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九:侵占集体财产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十:死亡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是否可以参与资产处置分配

有的,劳动法里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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