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交通安全法 2016有哪些条款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简述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内容及存在的社会问题。
背景: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
内容挺多的看参考资料
六:2014年国家海事部门对相关船舶信息行业有什么扶持和帮助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上海航运交易所,中国船东、港口协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海运意见》)确立了海运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产业地位,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的发展目标。为积极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按照依法落实、开放性落实、创造性落实的要求,深入贯彻《海运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海运结构调整
(一)着力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
1.认真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加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船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财审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2.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国内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促进干支线运输联动发展,完善集装箱运输服务网络,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天津、上海、福建、海南等地开展邮轮运输创新试点示范工作,拓展邮轮航线,逐步发展中资邮轮运力,培育本土邮轮运输品牌。到2020年,邮轮航线、航班显著增加,形成2-3个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4.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综合调控手段,促进客船、危险品运输企业结构优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5.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推动海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海运企业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拓展服务产业链,平抑海运市场大幅波动风险,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海事局等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加快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6.研究制定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规划司等配合,2014年完成)
7.规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航运服务业发展质量。优化航运交易服务机构区域布局,推进航运交易信息共享,编制发布运价指数、船舶交易价格指数等指数。推动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航运研究咨询机构,支持航运法律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8.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余下全文>>
七:谁敢在南海闹事
谁敢在南海闹事?中国祭出前所未有大招
中国在南海祭出三大杀招,禁空,禁航,禁潜,南海已成中国内海……
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谈南海方面的问题了,比较早前关注我的朋友们都知道,在我的系列文章中一直延续这样一个观点,南海一直是中国当前的战略重心。
但是从去年的南海仲裁结束后,南海就归于平静之中,鲜少有重大的事情爆发出来。表面上南海是波平浪静,内里谁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变化,唯一能确认的就是南海的岛礁建设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发展,包括军事化岛屿。
南海的岛礁建设或者军事化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了呢?这个我还真不知道。但是从国务院就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个事件来看的话,就可以从侧面推测南海的大概进程了,现在已经到了立法阶段,立法完成必然会进入执法阶段。
一旦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南海实施,那对于某些“心怀不轨”的人来说,南海就是一片禁区了,禁空,禁航,禁潜。当然对于带着橄榄枝而来的我们必然会欢迎的。
南海对中国有多重要?
在去年的时候我就写过一篇文章进行过简单的分析,这里就不展开了,中国军事化南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为东盟国家撑起一道能够遮挡美国威胁的军事“盾牌”,从而让东盟国家没有了后顾之忧,一心一意地跟着中国做生意。
自从中日韩自贸区被美国破坏了之后,中国就把眼光投放到了(中国--东盟)这个自贸区里面。
现在的美国已经没有能力以军事力量来压制中国了,中国不怕美国的军事威胁,但是不代表别的国家不怕美国,有些小国还是相当害怕美国的军事威胁的,特别是东盟国家,这就是为什么一带一路和亚投行这么好的项目,还没有真正实质性启动的原因所在,其他国家心中有很深的顾忌,毕竟萨达姆的教训就在眼前,有巴基斯坦这么硬气的也没几个。
如何把美国的军事影响力挤出南海,从而给东盟国家提供安全保护呢?中国高层的智慧已经得到验证---种岛,然后军事化,到最后必然就是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
只有把美国的军事影响力从南海挤出去,东盟国家才会真心实意地跟着中国走,一起把(中国--东盟)自贸区做大做强,到时人民币在这一自贸区内实现区域化的条件就基本成熟了。
人民币要想国际化必然先要区域化,环顾当今世界,还有比东盟这一个经济体更适合人民币区域化的地方吗?
这也是美国隔三差五跑到南海来“自由航行”的根源所在,美国就是想在东盟国家面前彰显自己的军事存在,刷刷存在感,如果美国再不来,南海就真没他什么事了。
中国当前战略的重心,是中国的核心利益所在,不容有失。
从种岛开始,我们一步步看着南海是如何变化的,现在或者大家都在等待一个信息,我们的南海防空识别区,到底离我们还有多远?
(资料来源:360个人图书馆)
八:中国有几条法律
并没有看到这方面完全的统计,内容太多了。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余下全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十:我国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如何合理使用我国与国际法律规则
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有其明显的自身特点,即通常所说的“涉外性”、“技术性”和“特殊性”。然而,海商法除具有这些共同特点之外,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法律体系不同,彼此间又呈现出诸多的差别。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是属于商事行为的法律。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比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必须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秩序。中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也参照和引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该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从而为规制海上商事行为、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相关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国是世界十大航运国之一,远洋运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居重要位置。1993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近年来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中与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最多的法律之一。明确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加强对海商法的研究。
海商法一词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为法律的海商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等等;二是指海商法学科,即以海商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古老的法律学科,一般又称为海商法学。本文从第一种含义上使用海商法一词,即本文所研究的是海商法法律的调整对象,而且主要以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为基础来研究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一词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Maritime Law或The law of Admiralty,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Shipping Law。从词源上考查,海商法一词是与“海”和“商”有关的法律,是有关海洋商业的法律。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各国学者认识不一,各国的立法实践也多有相异之处,这除了与法律传统、文化习俗、航运习惯等有关之外,还与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外贸地位等有关。
中国海商法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环境保护法》、《北京理算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以及中国参加的有关海上运输方面的国际条约为内容构成的,并以众所周知的航运习惯为必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中国海商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海商、海事关系和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的海商、海事及船舶行政管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修改的主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中国航运业迅猛发展,要求修改《海商法》
据统计,1998年底,我国共有国际海运船公司260家。到2009年底,中国从事国际航运企业已达5571家,其中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约146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人约1695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约216家、无船承运经营人约3514家。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40位,已跃升至当今排名第4位。我国港......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