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游法案例分析

一:旅游法 案例分析

属于旅行社违约,合同约定必须是以大众或符合常规的语言进行表述,至于旅行社出现笔误,那是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必须退回客人垫付的三岛费用,并退回相应的没有游玩富春江的费用(此费用须经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商定)。

游客并不可在此基础上要求重新游玩一次约定行程,旅行社只对违约部分根据旅游合同相关规定退回客人费用。

另:旅行社此笔误属低级错误或有故意混淆概唬的嫌疑,并有必要对此给予客人道歉!

二: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你这个是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考核要求及习题里面的题目吧! 呵呵1. 旅行社与饭店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饭店不是法律承认的合格法律载体 也就是无效的法人 所以 其签订是一切合同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正确,旅行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饭店签订是合同,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造成了隐形的损失和效力上的损伤。如果该旅行社的客人在此酒店出现任何事故,都是法律所难以解功的,其根源是因为饭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为客人取得合理索赔。

三: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答案:2、“人只要活得高兴,穷也不怕。”

四: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009的事,不好办理的!你如果现在要投诉,要记得:1.那家旅行社接待的人你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姓名!2.带团的导游和导游的具体联系方式!3.你跟这家旅行社签证的合同!4.交通和住宿不符合要求的证据(照片等)!有以上的东西,你搐看行程和合同上有违规协议的,可以找当地旅委书面形式协调!

五:旅游法规的案例分析,请回答详细一点

个人想法:

1)违约。在京旅游时约定安排车,可是却让旅客自己回到住宿地。并未能按约定游览。

2)有两种性质:---> 如:退款协议有盖旅行社公章的情况 周某的申明退款协议无效不成立。

---> 如:未盖章,跟旅行社无关,应当找导游退款。

3)那就要看旅客带的资料。如果退款协议有旅行社公章那么质监应判旅行社退还旅客赔偿金。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希望对您有帮助。

六:一个旅游案例 能不能帮我看下他违反了最新的哪些旅游法规具体第几条 谢谢越多越好

“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赵某等人发现该旅行社原承诺的四星级宾馆变成了三星级”旅游法第四十九条有涉及;

.“导游何某擅自将五日游缩减成四日”、“行程计划中的黄山三大主峰之一“天都峰”,也并未安排游览”旅游法第一百条和第四十一条有涉及;

“在带团的时候也未佩戴导游证”在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有涉及;

“在下山之后,导游何某私自带领游客们前往一家企业单位进行购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涉及。

以上是我根据今年国导考试里的旅游法里的有关规定给你解答的

七:急求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首先,该旅行社和另一家旅行社合并,并不影响对该旅行社的投诉,因为该责任应当由合并后的旅行社承担,也就是要对案例中的违约行为投诉合并后的旅行场即可。记住是到当地的旅游质检所!

八: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行社存在过错,但是不承当法律责任,因为明知道地滑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旅行社的过错。但是导游已经事先告知客人路滑要小心,客人没有做好自我保护,责任在客人。如果说导游没有提醒,这就要负责任。旅游的过程中本身就有很多意外事件发生地,不能把每件事情都让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如果说客人买的有旅游意外险(现行旅行绩管理条例规定,意外险由客人自愿购买,旅行社可以代买),旅行社有义务协同客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九:如何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诱骗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信任和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已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一是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正常的团队报价应该由三部分费用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览、餐饮和住宿等预定费用的采购成本,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经营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而“零负团费”的报价不仅不能涵盖必然发生的采购和经营成本费用,甚至是没有利润的零报价。由此,“堤外损失堤内补”,依靠导游垫付资金和旅游者消费获取回扣等来填补成本的利益补充机制,就成为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必然选项。在这种扭曲的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细分市场、线路产品设计和做强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让旅游者在团费外更多的消费。

二是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有意隐瞒商品和自费项目的真实信息,进而从其他经营者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旅游者消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经营者通常只获得票面价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给了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商品价格往往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有些更多达几倍、十几倍。当旅游者不愿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往往会发生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人身权直接构成侵害。现实中由此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大量发生。

三是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导游不但“不支付工资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社保费用”,而且经常要求导游垫付应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费用,甚至一些旅游大巴司机也得不到旅行社应支付的费用,其结果导致依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成为导游等从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严重影响了这呰从业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个人利益。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一、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经营包价旅游等服务的招徕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正当、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在销售后期已经收回并产生盈利之后,旅行社采取团费报......余下全文>>

十: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跪求! 50分

哈哈 ,我也在找,一模一样的,看来我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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