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起草

一: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法》; 2、《……条例》;

3、………规章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1、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副本1份。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范本

2008-05-05

关于《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餐饮业餐具

消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说明

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消毒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明确大庆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责任,规范监督管理,既保证了市公共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又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该文件主要解决餐饮企业餐具消毒达标问题。

该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加强对餐饮企业和餐饮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黑卫监督发[2006]3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件中第一、二、六、七、八、九、十五、二十五、二十六条及第十一条第六项为具体要求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一章第五条。

第四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第五条,依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一项。

第十条,依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章第四十条。

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章第七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四项,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五项,依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一条第七项,依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第十二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第十三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第十四条,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第十六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第十七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第十九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四十条。

第二十三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

因该项工作任务比较紧急,需要立即实施。...余下全文>>

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政府审查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径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保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制部门(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二)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简答题,简述规范性文件程序包括哪些流程?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来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江府〔2014〕10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江办发[2012]2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才能按规定报送审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一)已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增列入年度立规计划。

(二)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余下全文>>

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能以同级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吗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五:在法律、上级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规定哪些内容?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请遵循这个原则!

六: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厅)及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特设机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内设机构;(四)派出机构;(五)下设机构;(六)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筹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机关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起草制度,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余下全文>>

七: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⑴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⑵非规范性文件虽也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文件,但不属于法的范畴,而只是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 ⑶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

求采纳

八: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九:下行行政文件的标准格式

联合发布的行政性文件格式

例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规备字〔 〕号 签发人: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委与××局(委、办)×年×月×日联合发布的《 》正式文本(附文件电子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一式三份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委法制机构审核。

(委印章)

×年×月×日

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局(委、办)

京发改〔 〕 号 签发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局(委、办)

关于发布《 》的通知

××××(发送单位):

《 》已经×年×月×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次委办公会议和×年×月×日××局(委、办)第×次局(委、办)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委印章)

×年×月×日顶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

主题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抄送: 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市档案馆。

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3)

关于《 》的起草说明

〔注:该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4)

关于《 》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

2

3

4

5

〔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请按照此表要求填写。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十:谁能给一篇标准格式的政府公文?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吴政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吴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临沪经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吴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可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结合本市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为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实施办法的;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发布决定、命令和规定行政措施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必要、合法、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年度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报告。

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立项的名称、制定的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立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负责起草的机构和起草负责人、会办单位、预定报送草案的时间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立项报告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立项计划,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立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生活中已经客观存在某种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

(二)某种社会关系确实迫切需要规范;

(三)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依据充分;

(四)对某种社会关系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

(五)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六)已经掌握了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必要的专门知识;

(七)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经过调研论证切实可行。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按照立项计划执行。凡未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为防止临时动议,一般不予出台。确因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立项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列入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起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起草。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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