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待费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多少钱标准

在审计实践中,不少审计人员感到对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没 有一个明确概念,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 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 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 预算中公务费的2%。”但是,在实际操作 中,是按预算“公务费”的拨人数还是实 际支出数来确定,随意I生很大。那么,该怎 样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对此,笔者结合有关法规谈以下认识: 其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二:机关事业单位接待标准按每人多少元

各地各级不一样,一般100元左右。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招待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1998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余下全文>>

五:浅谈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

招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一些接待费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支出严重超支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违规现象,尽管各级都三令五申,要压缩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应酬,但招待费超支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据笔者近期对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办财政财务检查发现,全都存在程度不同地招待费超支现象,部分单位超标严重,年超支少则10多万元,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万元。这与国家提倡的建设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管理,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问题已势在必然。一、当前招待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财政监督检查实践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待费支出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仍是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检查发现,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占公务费比例在10%-25%,一些单位经费虽然极其紧张,但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却远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二)报销手续不严,发票附件不全。很多单位在招待费报销时只有经手人和主管领导签字,许多大笔的招待费仅以一张和几张大额发票报销,无任何相关附件说明。何时招待?招待谁?为何事由?由谁陪同?一概不知,支出事由不明确。报支的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制,有的发票隔几个月才报销,有的在饭店签单,到年底才统一结算报账。由于各单位对公用业务费开支的监督不严,造成许多不合理的开支蒙混过关。(三)巧立名目,隐匿招待费开支数额。一些单位为了“控制”招待费开支比例,不在节俭上下功夫,反而在账务上做手脚,刻意掩盖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事实,将业务招待费以其他形式进行报销。如有的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会议费名义报销甚至转到下属单位去报销;有的将业务招待费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形式“巧妙”报销;有的将本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拿到职工食堂处理,有的还将业务招待费在单位出租房租金收入中直接坐支。(四)违规结算,大额现金支付。一些招待费支出明显超过现金支付限额,却仍用现金支付,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产生以单位的招待费套取现金为私人服务或者起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二、招待费超支的原因分析分析招待费超支的背后原因,有诸多因素,既有政策、体制、环境等客观方面的因素,更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制约不到位等主观因素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现行“2%”的比例过低,已不适应现行市场物价水平。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执行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仍是财政部下达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文件中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间、部门间的交往逐渐增多,仍执行十几年前的2%的比例过低,标准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单位在业务招待时,失去了合理有效制度约束,从而也变成了超支的理由。超一万是超,超十万也是超,所以接待人或单位领导就以个人的喜好来确定接待的档次和规模,最终使业务招待费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是招待费比率“一刀切”。由于各部门之间业务性质不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差别也较大。一些单位由于接待任务多、会议费开支、招待费开支较大,而另一些单位由于接待任务少,招待费开支也较少。(二)专项招待费用增加。近几年来,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地方发展和专项评比、检查的招待费用增多,一些单......余下全文>>

六:行政事业单位上级来人招待住宿的标准是多少

财政部去年发布了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各省市的住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住宿费超标的部分不能报销,你可以找一份来。也就是说,住多贵其实都可以,但超出标准的部分,需要来访人自行承担

七:申请与政府部门的招待费怎样规范填写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⑴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二%。 ⑵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一%。 ⑶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⑷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 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⑴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⑵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⑶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⑷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八: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中来客住宿费应列入什么科目

接待费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接待费”科目中单独列支。不得将接待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接待费”科目。财务人员要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凡接待超标准、“两单一票”不齐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九:行政单位的招待费限额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是由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的,即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可超过单位公务费的2%,且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需予以扣除,并且没有规定具体超标准招待的处理处罚条款。如在对某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该单位2001年度招待费支出10129.30元,经审计测算全年仅可支出1089.89元(月均90.66元,这在沿海发达地区就是“三菜一汤”的最低标准,也属超标准招待),当年超标准招待支出9039.41元,如果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超标准招待总额1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及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罚款的处理处罚,明显存在处理处罚不合理的因素。因此,目前的招待费标准明显过低,这给有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带来一定难度,也起不到遏制吃喝风的效果。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有效遏制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招待费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全年招待费用一律控制在10万元以内,县直单位年度招待费按机关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总量。如按单位在编人员计算年招待费总量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为最高限额,不准突破。

二、各乡(镇)、县直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原则上取消招待费用,确有与上级业务对口单位直接联系需进行接待的,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由主管单位确定限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二级机构一律取消招待费。

三、对招待费实行专帐管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统一设立招待费管理专帐,派餐单、原始菜单及发票装订成单列的财务凭证,建立统一的招待费专项财务帐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招待费开支情况,并由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组存档备案;每季度向县廉自办报告本季度招待费用开支情况。

四、严禁招待费超出限额总量。凡超出限额的,对超支部分按1∶3征收扶贫助困基金,超支5%的单位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超支达10%的,对超支部分按1∶5征收扶贫助困基金,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会审会签成员的党政纪责任。

五、对变相开支招待费或向下属单位、企业单位转移招待费的,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

六、县纪委廉自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七、本规定由县廉自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政府部门的业务招待费超标的标准怎样定?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首先财政部门要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招待标准,实行定点接待,细化部门预算,单列公务招待费用,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对超出预算部分不得予以报账。其次要落实公务招待派餐单制度,严格规定招待费的报销手续。第三建立公务招待公开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招待费开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修改招待标准,切合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对招待费作出定量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同行业、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浮动标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要。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法。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加大对虚报、滥报招待费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对发现的招待费数额大、公款吃喝情况严重的应依法移交纪委监察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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