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史尚宽曾经列举了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叶林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归结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无过错责任。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务人已经有了过错,相应的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对不可抗力下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可抗力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类似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至少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对该情况予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除外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但显然也为我国确立某些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创立了前提和基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责任。有些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下仍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无过错责任,如在种类物之债中,即使遇有天灾,但因为标的物为非特定物,卖方仍然可以在市场中买到该物交由买方,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之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动。当然各国法律对不可抗的范围认识不一。理论并通常认为不可抗力为事变的一种,事变的其他情况如情势变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构成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合同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是因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质上还是一种过错,只是这种过错并不显得直接、明显,学理上对过错范围的界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这种观点采取了客观说。这和延迟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责任是基本类似的。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无需考虑债务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余下全文>>
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礌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解答]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3)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定情况下,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五:1、简述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换言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某种损害后果,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丁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利益而不是负担。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民事权利主体的意志而确定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者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郸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它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注意: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无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
参考资料:司考三大本
七:侵权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无过错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八:专家来!哪些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无过错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定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九:无过多责任原因的具体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原因是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十: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赔偿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可以选择医疗机构或者产品提供者承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