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什么区别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什区别:内容和对象不同,具体如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精神,亲自主持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组织制定和发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令、通报。 4、教育、指导和检查督促煤矿各级领导贯彻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支持驻矿安全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5、负责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及调整工资等工作。 6、每天早晨主持调度碰头会,研究部署全天的工作,逐日审阅瓦斯报表。

7、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分析全矿安全形势,排查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8、定期主持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亲自组织和参加重大安全活动,每月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9、每季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10、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研究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有关人员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11、主持主要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职工培训教育、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审定工作,并定期检查进展情况。

12、加强矿井军事化管理,定期组织救灾演习和安全测试工作。

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对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条例、指示精神,结合本矿实际,牵头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副矿长、各级管理人员、生产单位、业务部门对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3、定期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及“三违”现象,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确保落实到位,万无一失。

4、负责监督检查各工种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有权停止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人员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作业地点勒令其停产整顿。

5、配合矿长定期召开全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6、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员工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督促员工进行入井前宣誓和现场手指口述。

7、协助矿长抓好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把标准化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实现安全生产的川续、稳定发展。

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检查对防止瓦斯、煤尘、透水等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抓好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抓“三危”指标。

9、负责审签井下拍照、录像、烧焊等措施,把好安全关。

10、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督促矿行政保证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负责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11、负责事故抢险处理工作,亲临现场勘察指挥;负责全矿各类事故的追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12、抓好安监队伍的建设,配齐人员,提高素质,为全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余下全文>>

二: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怎么编辑呀。。

我看对你的分分了,我给你找了些我们矿的岗位责任制度,希望能对你有帮助。记得给分分啊,呵呵

一、矿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三者关系。

3、直接领导各副矿长的工作,检查、督促并支持各副矿长搞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召开矿办工会,组织编制审查生产、经营、安全、技术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愿景规划,年、季、月度计划、生产计划,重大问题报请审查批准后执行。

5、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煤矿的生产建设任务及各项工作,领导全矿干部职工积极兑换完成,保证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

6、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营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7、组织研究决定生产薄弱环节的技术改造方案和措施,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出生产经营整改措施和发展目标。

8、阅批上级领导行政机关来文,审签本矿行政文件,签署重大事故报告及其奖惩意见,决定本矿行政机构的设置,组织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维护煤矿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9、负责聘任、解聘行政领导干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0、搞好民主管理,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

11、进场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个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2、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努力办好职工生活福利事业,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水平。

(二)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贯彻上级有关指示,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2、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参与审核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参加生产建设计划的审定。

3、参加上级和本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及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动态,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措施,布置检查工作,解决重大安全问题,防治重大事故的发生。

4、参与组织事故现场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研究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5、掌握矿井水、火、瓦斯、煤层、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等各类事故的规律和预防、处理事情。对严重违章作业和安全情况不好的工作面,有权下令停止作业。

6、组织监察人员,深入了解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对防水、防火。防瓦斯、防层及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等工程设施要经常检查严格把关,发现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限制解决。

7、直接领导安全质量监察等工作,审批有关文件和报告;监督和领导矿安全检查科的工作。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做好矿井的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根据年、季、月计划和长远计划,组织编制生产准备计划、生产编制生产准备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并参加全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经矿长审查,矿物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3、掌握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的预防和处理情况,按月召开生产分析平衡会议,及时解决生产和安全上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请矿长和上级解决。

4、责采、掘、机......余下全文>>

三:如何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四: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余下全文>>

五: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 有关安全技术决定,规定. 2,早晨八点前参加安全碰头会,对特殊环节,变化环节和重大 安全隐患排除作业提出技术要求. 3,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审查全矿 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4,编制科技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科技队伍 建设,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5,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和设计,地质报告以及矿 井建设,技术改造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组织研究解决合理开发资 源,采掘衔接,合理集中生产,煤炭深加工等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并检查记录瓦斯, 水害, 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技术措施落实进度. 7,组织技术开发,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组织科技交流和 技术攻关;开展技术更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装备,新材料. 8,组织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组织业务副总工程师解决各方 面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矿井技术管理,技术开发及科研成果申报等 方面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安排有关部门实施. 9,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和雨季"三防"技术工作,组织编制 "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现场指挥"一通三防"重大安全 隐患的排除工作. 10,审签新增作业项目和补充在用作业项目设计,规程,安全 技术措施,审签通风瓦斯日报表. 。

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余下全文>>

七: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

通风安全生产职责

在安全生产副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火灾等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通知、办法等。

2、组织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技措工程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拟订安全技措工程的的改造扩建方案。

3、负责贯彻执行矿井通风,防治瓦斯、粉尘、自然发火和监测系统的技术规程、质量标准,拟订技术改造计划。制定本队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通风质量大检查,提高矿井通风质量,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4、负责组织瓦斯鉴定,掌握矿井瓦斯涌出量和变化情况,严格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检查督促机运队做好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保养,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5、严格执行瓦斯日常管理制度。坚持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度、坚持请示报告制度等。严格放炮母线管理,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消灭积聚瓦斯,实现对井下瓦斯的有效控制。

6、负责组织矿井主扇风机的鉴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掌握主扇运行情况,做到合理、经济通风,确保井下安全。

7、加强通风技术装备的管理。负责制定通风技术装备方案,管好用好仪器、仪表、监测设备等,定期送往有资质的单位年审,保证其技术装备的有效性、合法性。并负责做好技术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加强员工业务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制定本队学习计划,按规定选派员工参加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特殊工种、岗位培训;按时组织员工学习,严格考勤制度,保证教育培训效果,使其达到提高员工技能,增强安全检查意识的目的。

9、加强员工思想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培养敬业精神,关心员工极苦,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培养一支纪律严、业务精、不怕苦,敢于打硬仗的通风队伍。

八: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有哪些?

主要负责人主要有如下职责:(供参考)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工。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如何更好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

(八)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以及化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抓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煤矿和井下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和使用“六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抓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基地和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抓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三)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公告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淘汰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迅速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下达督办通知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论证和验收。确认督办事项完成后,应予销号。在督办限期内拖延不办......余下全文>>

十:煤矿总局三十号文件第六条

有,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规定提出。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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