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有4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具体查看baike.baidu.com/...y_#3_4

二: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疑问

【1】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见参考资料链接。

【2】第十五条【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工会意见,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12条不是提问者说的内容)

【3】因为现在私有企业大部分没有工会,劳动者要求按第43条规定,通知工会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不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即使有工会,也是单位给一切工资等待遇,通知他们,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走形式。

不一定为劳动者说话。

【4】只要单位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告诉劳动者说,不要凭第43条起诉单位违法,索要补偿金。要凭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来起诉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lawyer.fabao365.com/...拳搐哗197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求解读……

请注意有除外的规定文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你的问题本身在条款里就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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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为6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规定为1年?

后法优于前法 。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叮条规定为1年是指: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你从2010年1月5日,被单位无故解聘起,一年内提出都是有效的。

五:劳动纠纷的相关法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涉及到工资的:

工资支鼎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什么范畴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属准司法程序,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讲属程序法范畴,从民事、行政、刑事的角度讲属行政法范畴,是一盯于行政程序法和司法程序法之间的准司法程序法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

【发布日期】2010-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伐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余下全文>>

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法院起诉 是指哪个法院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县级市/市辖区一级的人民法院)。

参考法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九:论述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仲裁裁决类型及其适用情形。

如果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或者其他未尽的义务, 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和仲裁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个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这方面的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至于仲裁委是否最终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要看当事人的具体主张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是很轻的,基本上除了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加班事实的情况,其他举证责任都在于用人单位一方,比如对于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自己的工资数额,由用人单位提供举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发放记录等证据,否则只要劳动者的主张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又没有反证的,仲裁委会采信你的主张和观点。这方面有关规定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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