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保险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新版是多少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新《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主要内容有:

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第10条、20条、22条、23条、24条、25条),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第33条、44条、53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第22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第95条);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第96条)。

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10条、23条、44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33条、53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20条、25条)。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5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5条第2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13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13条第2款);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71条)。

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例如:一是为解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16条第2款)。二是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17条)。三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41条)。四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48条)。五是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余下全文>>

三:新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目前只有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一部社会保险法,没有其它社会保险法。

四:社会保险法

2016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余下全文>>

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案有什么不同

基本大致都相同的。第16条增加了 两年不可争辩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常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于是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就正式开始了这条条款。

六: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什么时间颁布,什么时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七:新《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有调整吗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人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手术证明;

费用凭据。

办理流程:

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报销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八:我国于哪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九:2015年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单位未买医保社保个人怎样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种情况可以以单位未履行购买社保义务,损害劳动者利益为由向劳动局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先无故解决劳动合同,还可以申请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的补偿,事实清楚劳动局会予以支持的,但是如果你自己出具了自愿不买社保的证明的话,虽然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但是不会支持劳动补偿金的要求,这种情况只能以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支付劳动补偿金的要求,至于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则需要去单位所在地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补交,但是自己需要支付个人缴纳部分,当然前提是你已经过了试用期。

至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你最近一年月平均工资X工作年数(没满半年按半年,满半年按1年计算),如果存在单位无故解雇的情况,还要加上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补偿金。

所以你可以以1,单位未履行购买社保义务,2,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3,不合理处罚(如罚款)等依据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的细节及所需要的证据最好是咨询法律机构,现在有很多帮助劳动者维权的机构,很多还是义务性质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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