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报告

一:刑事案件的审结报告就是审查报告吗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需要两个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一般的审判流程是什么?

一般而言侦查是两个月,但是如果案情复杂难以侦查完结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复杂的团伙犯罪、流串作案等等的,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2个月;再不能侦查完结的,如果所犯之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请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是大案子的话最多的侦查时间为7个月。

起诉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就是在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交给检察院审查,以确认是否起诉至法院。审查起诉一般是1个月。难的案子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认为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证据不够的,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为最长,可以补充侦查2次。

骇 审判程序一般是1个月,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难的案子可以申请省一级即高级人民法院延长一个月。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话是20天。

三: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检察院如何操作

1、楼上朋友给出的,是各级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程序?

2、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处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的区别

如果从是否公开上讲,那就是审理报告是不公开的,判决书是公开的,审理报告上的处理结果不一定就是判决书上的处理结果,因为审理报告是法院内部的一个审理案件的情况报告,不是最终的处理意见。

五:案件到检察院多久写审查报告 5分

你提问的,案件到检察院多久写审查报告。答复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不是写审查报告的,有两种情况需要写法律文书:1、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写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2、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后的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并写出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稜》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六:检察院写的审查报告是干什么的?

审查报告?你说的是案件审查意见书还是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案件审查意见书是记录的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或者是调查清楚的事实 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考虑量刑之类的时候参考 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 ———————————————————————————— = =#本人是新手,说错了别拍砖

七: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

你好,小编在 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栏目整理出

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范本)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XX省XX县,住XX省龙岩市XX县,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4)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钟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饶某乙处以30万元价格转让取得洋坑背3#井(标高357)无证煤矿,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工人启封生产,2013年3月28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5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4月1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23200元,并处罚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3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7月22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4800元,并处罚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请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分别负责井下管理、维修巷道、看守煤硐、记账、地面管理等,组织工人进行生产。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经XX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矿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344.4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饶某乙、饶某丙、王某丙、吴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邝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赖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吴某乙分别作出的证言;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王某甲等人在培丰镇文溪村乔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调查报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乔坑三号井各班矿车统计表、舞笔记账簿、真情记账簿;XX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226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余下全文>>

八:调解的案件是否需要制作审理报告

庭审前调解就不需要

九: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如何写?

这是法院的内部文书来的啊?问问法院的前辈就可以了!

十: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涉及到哪些文书(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装订成卷分为内卷、诉讼卷具体有哪些文书

检察院根据程序办理的一些文书,备案案卷正卷有:比如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换押证、提押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情况而定,未被羁押则为传唤通知书)、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权利通知书、讨论笔录(案件重大的检委会讨论笔录)、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备案副卷一般为起诉意见书、告权记录、检察院内部程序审批文书,案件审查报告、再加上重要的正卷文书如起诉书常量刑建议书、判决书等。

至于你说的诉讼卷我觉得应该是正卷,内卷应该是副卷。

检察院的文书要视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案件不同,文书就不一样,我以上所说的是一般案件基本都有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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