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一:简易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和一般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余下全文>>

二:林业行政案件扣押封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行政强制法》9条、12条、21条等的规定也授予了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机关拥有对违法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此外的权力,我国在《人民警察法》第7条中也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还拥有独立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比如强制检查违禁物品、强制戒毒、强制取缔等等。

三:各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四:林业行政案件中,查封暂扣涉案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查封暂扣涉案物品属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快了),但按照现有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过应当遵守严伐的法定程序。

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希望对你有用。

五: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追述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标准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并不是谁都能定的,

六:林业砍伐处罚的时效

乱砍滥伐林木,要看量的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判断属于林业行政处罚范围还是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林业行政处罚范围内的,时效为二年,属于犯罪范围内的,好象应该为五年。

七:林业行政处罚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有没有时间规定

每个地方有自己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们这处罚限定三个月恢复,三个月不恢复,经催告十日后还不恢复的申请法院执行,一般都不会没超过五个月,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会写。

八: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就是这些都可能是涉案财物和作案工具,依法当然可以予以扣押,如果扣押的不对后面予以退还就可以了,如果说这是登记保存也行,但是登记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这不是强制措施,只是对证据的一种固定,强制措施是指拘留这些措施的

九:林业行政处罚中可以以罚款代替没收吗

这个你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着眼于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产)。没收之前加的是“可以”,那行政机关可以决定是否没收;如果写的是应当,那就必须没收。此处,是否罚款与没收无直接的关系。除非有“处以XX罚弧,或者没收XX”的表述,才能择一而处,但不应存在以某一罚种代替其他罚种的情况。建议将具体的法律条文列出,比较容易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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