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案例

一: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10分

1市防洪指挥部,其虽然是政府工作部门但有法律法规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市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复议法第十二条 3复议机关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房屋已被炸,处罚执行完毕,撤销无意义。若当事人一并提出行功赔偿请求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与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5分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三:请问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而李某自己一个便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2、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1)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这些权利当事人都没有得到行使。(2)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法律文书,李某没有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3)一般情况下(本案罚款金额已达500元不属于可以委托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罚款应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纳,而不应该由执法人员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而且李某收取罚款后没有开据发票,不合法。

3、执法不规范。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时,应当依法着装、出具执法证件,这些程序李某均未履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四: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处罚主体不合法,因为烟草管理站不属于行政部门。

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违反程序。应该使用统一的收据。

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错了,处罚书应该当场给。

没有违反那什么一事不再罚,烟草站只是变更了处罚内容。

不尽详细,大概是这样的。。。。

五: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六:行政处罚的案列分析

1、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2、本案行政执法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没有告知具体法定条款,没有出具罚款凭证】

七: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余下全文>>

八: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处罚案例

将实体墙改为透景墙处罚案某开发商在建设开发某居住区时,按照有关部门对施工工地要求,将小区工地用实体墙围档,竣工入住后未拆除。后来,该开发商又将海体墙改为透景墙。某区执法机关发现后进行查处,认定开发商实施了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开发商不服,认为其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设置透景围墙的规定,属于正当合法行为。而执法机关则认为,开发商将实体墙改为透景墙,属于对改变构筑物结构,未到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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