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一: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余下全文>>

二:论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简介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处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定在我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疑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真相,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2、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挺正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是启动听证的必要程序。

(2)听政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开始的七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挺正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

(3)听证的形式。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际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4)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 、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针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制作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余下全文>>

三: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

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

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

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

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

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

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十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余下全文>>

四: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4条

行政处罚法实际上就是一部程序法,办案都得按这个程序走,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他的意思就是说违反了某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同时又违反了另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形成两个法律都可以对这同一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一部法律条文规定进行处罚,这在立法上叫“法条竞合”偶然相遇了,应用比如,某个人违法了森林法,同时又违反了盗窃罪,《这都是比喻啊》,那么处罚时深林法先进行处罚了,就不能再按盗窃罪处罚,反过来也是这样,知道了吧,希望对你帮助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必要时,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公正地调查、 重的案件、42条规定;

3: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4,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3。

3:

1,移送司法机关、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可以进行检查、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辩、客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预定格式,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取陈述,依照法律。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般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1、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告知处罚的事实,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3;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理由。

2、37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2、41条规定,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必须全面,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5。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收集有关证据、简易程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违法事实确凿、理由和证据。”由此可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示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罚款数额,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2、理由和根据、处罚较为轻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1,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39、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情节复杂的按,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41,不得阻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10......余下全文>>

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本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决定的,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进行审查。行政处罚委员会或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二)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做出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及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三十五条 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人民银行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罚款代收机构应当按照《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罚款、违法所得的手续和缴库手续。依法予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开出收据,并办理缴库手续。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名称;(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作废;(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处罚决定的,被处罚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回该许可证,并由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余下全文>>

八: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余下全文>>

九:简述行政处罚的程序?满意回答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第五十五条 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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