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调研报告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介绍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是2008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行业安全规定,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二:煤矿事故分析报告

事故单位:XXX煤矿综采二队事故时间:2009年9月28日夜班 06:40事故地点:221203工作面上端头一、事故经过9月28日夜班接班后工作面正常组织生产,约06:40许,跟班副队长LLL安排当班上端头支护工(当班上端头共三人:QQQ YYY PPP)将端口切顶排回收拆卸的单体液压支柱收至超前外码放整齐。当时上端头维护组组长QQQ正在拉架,故此项工作由端头支护工YYY和PPP来完成。由于回收的上端口切顶排单体液压支柱较长(4.2M),需要在上口调车硐室内进行调整后才方便运出,两人将所抬支柱在调车硐室进行调整后YYY用右肩抬液压支柱一端走在前面,并且已经顺利通过刮板运输机机尾卧底坑,而在后面用左肩抬液压支柱另一端的PPP由于精力不集中和体力等方面的原因在通过机尾时恰好掉入刮板运输机机尾卧底坑中,造成单体液压支柱柱头将其左手中指挤成中节指骨骨折。二、事故原因1、端头维护组组员QQQ、YYY 、PPP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差,工作中思想麻痹大意,相互协作能力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参考资料: http://www.coaljs.com/anquan/643.html

三:要一篇煤炭企业管理类的文章 要求针对我国目前煤矿企业管理现状和问题研究,解决方式等

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报告

我县是一个产煤大县,全县现有煤矿60个,其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20个,常年产量在120万吨左右,上缴税费近1000万元,煤矿行业安排就业人员近8000人,煤炭行业对全县的经济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县煤矿开采条件差,难度大、成本高,煤炭安全生产压力大。从2001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非凡是2003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2起,死亡17人,百万吨死亡率达14.16%,百万吨死亡率超过了全国、全省、全市的平均水平,给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本文通过分析我县煤矿近三年来安全生产发生的事故,找出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2001年—2003年全县煤矿事故情况

2001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 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0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轻易产生忽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治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治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治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治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 3年中以2003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轻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三、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熟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余下全文>>

四:煤矿水患调查报告怎么写?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排水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经费、作业人员培训、井下避灾设施等落实情况。

二是对去年摸查出的存在水患的矿井,分别抽水疏干、划定禁采区、企业退出等措施。

三是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计划今年底85%以上矿井达三级以上标准。

四是建立小煤矿退出补偿政策,给予每万吨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元的经济补偿。

五是完善钉急救援预案,充实抢险队伍,开展救灾演练。(

五:煤矿安全事故由煤监机构调查还是由政府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六:煤矿发生事故后,向各个部门报告的时间各是多少,法律规定的有时限吗?是哪部法律?

报告都是比较快的,小时内的事情,具体如下:

发生后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珐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 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余下全文>>

七:煤矿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如何处理

煤矿重大事故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八: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次接受教育的过程,处理人不是目的,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才是目的。所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找,事故原因,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让职工接受事故教训,才是最重要的。实事求是是查处事故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调查组成员要作风正派,从实际出发,公正、客观地进行全面调查。煤矿事故之所以复杂,除了技术原因外,还有部门利益问题。一些人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说话,往往存在片面性,甚至诡辩。所以在调查初期,先不谈责任问题,集中力量、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事实清楚之后,即使有人存在个人倾向性,在事实面前,也只好认同。 (2)预防弄虚作假,确保取证材料真实。实事求是包含调查组工作实事求是,也包含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事故单位和见证人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手材料,由于有的人对事故调查的意义认识不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或者想逃避责任追究,可能弄虚作假、集体串供,需要调查组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4、坚持团结协作、先易后难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多个部门组成,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共同作战,团结协作,互相补台尤为重要。作为牵头单位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1)调查组内部关系。在行政上,调查组成员单位互不领导,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虽各个部门各有侧重,但不是各部门独立调查,要维护调查组的整体性,避免互相抵触和成员之间的争吵,以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正常的争论是可以理解的,在遇到意见不统一、争论不休、影响调查进展时,就必须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搁臵难以解决的争议,先找共同点,引导调查工作走向顺利,不能钻死胡同,随着调查

工作的深入不同意见和争吵的问题迎刃而解。

(2)要作好调查组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配合,确保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5、坚持惩前毖后,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在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找出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大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给责任人什么样的处罚不是目的,使责任人和他人受到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才是目的。对人的处理应该非常谨慎,本着惩前毖后、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处理。

(1)给予责任者的处分应当适度。生产责任事故是谁都不愿发生的,由于工作过失造成的,不同于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但事故毕竟无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适当的处分是必要的,也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引以为戒。在处理中要考虑到领导者的责任与事故有什么样的联系,是一般领导不力,还是强令下属违章蛮干;日常安全工作抓得很紧和安全意识淡薄、侥幸生产要有区别;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和处理善后工作同消极对待要有区别;调查中积极配合同态度不老实、不主动配合要有区别。

(2)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要从严查处。有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不主动积极提供第一手材料,销毁据,集体串供,甚至逃跑,对抗调查;有的责任人,面对事故麻木不仁,到处托关系逃避调查处理,减轻罪责,甚至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有的责任人,事故前根本不负责任,对不安全的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对于这样一些责任人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并通过新闻媒体暴光,引起震动。 (3)本地区事故处理平衡问题。各地区在事故处理中,多年来形成一种共识,事故死亡人数、性质、责任等相近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处理也应相对平......余下全文>>

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十:《煤矿安全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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