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通过了吗

没通过呢,仍然是征求意见状态。

2016年10月19号发布的送审稿,之后就没有动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共有十章二百零八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进出口部分(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中关于进出口部分,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和国境口岸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公众免费查询。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职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等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动物检疫证书、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第一百零七条 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特殊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取得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要求实施监督抽检。第一百零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监督、抽检。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执行。第一百零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口环节实施监督抽检。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留置检查;对一般风险的,实施抽样检查;对较低风险的,实施现场检查。第一百一十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口商召回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一百一十二条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在种植养殖、原辅料控制、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受到化学、生物、物理方式的人为蓄意破坏。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一百一十四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应当在进口前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不得以覆盖外文标签方式加贴。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进口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和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非保健食品名义进口含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的食品。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进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实施强化监管、扣留检验;(二)退运或者销毁处理;(三)有条件地限制进口;(四)......余下全文>>

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为什么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这就是一种民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会使食品安全法更完善,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余下全文>>

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的司法解释

对《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实施?其颁布有哪些目的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共十章六十四条。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制定,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订。

2015年国家食药监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民意。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内容,首次明确了网售食品的抽检标准,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备案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网址等信息,未按要求公开入网商户信息的,或面临20万元罚款。此外,草案还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与融资信贷等挂钩,以此制约食品经营者的失信行为。

其颁布有哪些目的和意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功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七: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的城市和农村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分专题进行研究、论证;2005年9月,召开了食品安全中美专家研讨会;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全国政协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议案、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2005年11月和2007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邀请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或者修订食品卫生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会议,法制办就食品卫生立法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此外,对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法制办还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写出报告。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已经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草案的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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