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额

税率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下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地 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单位: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山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二:贵州省农民住宅地审批政府需要收费吗?收费标准是什么

贵州省农民宅基地申请建房需要收费吗?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省局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网站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拟订并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承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和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助工作;负责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负责税收科研工作;负责税务执法资格审查及管理工作;负责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协助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各项代征费(基金)的政策法规;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做好主管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税费优惠政策;在上级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制定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策的咨询、答复和宣传工作;做好主管税费(基金)的附征、代征工作调研;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系统所得税政策和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相关税收减免具体管理办法,办理具体事宜;参与编制全系统所得税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以及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办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的具体征收管理制度;负责指导所属地税机关对所得税征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性和管理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参与所得税的纳税宣传辅导、政策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评审鉴定、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承担所得税政策调研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指导所管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贯彻主管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提出主管税种政策调整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编制主管税种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开展税源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种收入的数据统计、分析,拟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指导基层做好日常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参与面向主管税种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指导所管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贯彻主管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提出主管税种政策调整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编制主管税种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开展税源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种收入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拟定主管税种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指导基层做好日常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参与面向主管税种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负责组织办理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辖权进行认定,为中国......余下全文>>

四:求最近两年的耕地占用税的文件

建议百度搜索《贵州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起执行新条例。

五:贵州省织金县农村土地赔偿是多少,统一吗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请问:现在缴2006年的耕地占用税.税率是按新税率还是老税率计算 40分

只要取得的占地批文是2008年1月1日前的,就应按老税率算。

应缴纳。免征只有两种情形:(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所以,禒府划拨土地,只要不是上述两种情况,也应缴纳。

七:贵州市地税局云岩分局五分局在哪里?

贵州市地税局云岩分局五分局在贵阳市云岩区琼花巷25号市西社区服务中心2楼。

云岩地税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拟定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贵阳市地方税务局、云岩区政府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下达云岩区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已开征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会费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所辖税务分局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收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负责收集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七、负责税收收入核算、统计工作。

八、垂直管理所属各片区税务分局。

九、负责承办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和云岩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2015年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是按是2015年1号文件执行的,但各地政策涉及的补偿金额不一样,估计要等两会完以后各地细则才会出来。参考:newhouse.taiyuan.fang.com/2015-03-02/14938695.htm。望采纳我的回答。

九:省临时用地管理怎样收取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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