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管理办法

一:报废汽车管理办法

备受关注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日前出炉,《实施方案》明确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流程,这让我市不少车行开始摩拳擦掌,静候汽车“以旧换新”商机的到来。   《实施方案》中提出,国家财政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再安排40亿元,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高排放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不过不同地区有不同实施细则,建议朋友咨询下有关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政策措施

(一)汽车“以旧换新”。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的市场规模切块,实行补贴资金包干。我省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1.补贴范围。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报废更新单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同型车辆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具体标准为:

(1)老旧汽车: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2)“黄标车”: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3000元;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6000元。

3.资金补贴流程。包括旧汽车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购买新汽车和补贴资金申领等四个步骤。

(1)旧汽车报废。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车主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2)办理注销登记。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回收的旧汽车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解体,并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购买新车。车主重新购买新车。

(4)补贴资金申领。车主凭报废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领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申领补贴资金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不符合条件的,......余下全文>>

二:报废文件资料处理办法?

原材料报废处理的流程及处理方式:

一、原材料报废处理的流程:

(1)申请与审批:生产安全部需要报废的物品由各部门(车间)进行整理、归类,并填写报废单,部门领导确认,由生产副经理审核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复核签字,报公司经理或经理助理批准后报废。

技术质量部、供销部、综合部等部门的操作程序类同上。

(2)操作与处理:报废申请按流程审批完后,将审批单与报废的物品提交仓库保管员置放或申报处理。

(3)报废信息管理:由仓库管理员每月出具物料报废统计表于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供销等部门,并提交公司财务部与公司领导各一份。

二、原材料报废事项处理方式:

1、公司凡发生物料报废事项的,均须照此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对待报废物料擅自进行处理,凡擅自处理或不做任何处理即随意弃置者,公司将视情节之轻重及待处理物料之价值金额,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2、对于确已无法再用于生产或打样等用途而应予报废的物料,不得长期搁置,不做任何处理,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报废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若有物料确须报废,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的经办人员填制规定格式的《物质报废申请单》呈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层层审核批准。

4、办理物料报废事务的申请部门一般为物料的使用部门及保管部门,具体物料的使用部门主要是生产各分厂(部),物料的保管部门主要是仓库管理。

5、审核物料报废申请的部门和人员主要包括:申请部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员及负责人、主管经理、经理,必要时还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6、物料报废的批准人为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未经批准,

任何物料均不得按报废处理。

7、办理物料报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8、为确保办理报废的物料确已完全丧失一切使用价值,避免发

生误报废之事故,特要求负责审核报废申请的各级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专业标准进行审核。

9、审核物料报废申请的各级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工作

职责,严格把关。对于在审核物料报废申请的过程中不负责任,误判误签者,公司将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0、凡有物料报废均须查明原因,对原因不明的将视为待处理,

在查明原因前不得擅自办理。

11、凡有物料报废均须查明责任,对于因相关的责任人的原因造

成物料报废情形的,必须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不得姑息迁就或不闻不问。

12、凡有物料报废均须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纠正预防措施,

不断改进物料管理方法,提高物料管理水平,杜绝责任报废事故,努力降低报废损失。

13、做到对物料报废的“原因、责任、措施三不放过”,特要求

在办理物料报废手续时必须在《物质报废申请单》上由相关人员明确注明原因及责任人,并应由所认定的责任人本人签名认可。

14、对于重大的物料报废事件应及时组织召开有相关人员参加的

专门会议,找出和确认“原因、责任、措施”,形成会议决议,做好会议记录,公布会议纪要,下发文件到部门及个人。

15、物料报废手续完成结案前必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16、报废物料的实物交接手续必须清楚完整,一般是申请物料报

废的部门的经办人(物料的使用者或保管者)交至公司仓库,公司仓库交至报废物料的处置部门,移交和接收人均须在《物质报废申请单》上当面签字确认。

17、物料报废后应放置于规定的固定的报废物料区,不得与非报

废物料混合放置,不得随意乱放。

18、物料报废后应在其上加贴明显......余下全文>>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详细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余下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介绍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五:汽车报废规定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生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紶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队GB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 安 部

二OO一年了一月六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献号】47497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分类】环境治理

【颁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8日

【正 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余下全文>>

六:单位车辆规定的是多少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于非营运车辆,行驶60万公里后将采取“引导报废”。

注意:

此处的“引导报废”也就是倡导主动报废,但引导报废不是强制报废,只要车辆按时参加审验合格,在年检时,各项安全性能达标及排放符合标准,能够满足车辆检验标准,依然可以继续上路行驶。

相关法律知识:

行驶里程的规定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七:2014年车辆报废具体有什么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

有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详细内容请参考百科文献:baike.baidu.com/...58rKx_

八: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中的报废如何规定,谢谢 10分

应对库存及在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强制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回收,建立报废、回收台帐,由发放部门统一处理。

九:报废车是怎么个制度?是个人还是单位报废?

这是网上的信息

你可以看下

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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