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

一: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工作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动员令,全面开启了依法治国“升级版”的新篇章。在依法治国新阶段大幕徐徐拉开的历史性时刻,税务部门在国家法治建设大局中必然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依法治税需要依法治国理论的指导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二者均包含“治理”的内涵。只有正确理清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辩证关系,才能加深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理解,才能更好的指导税收实践,大力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

1.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世界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它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

2.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既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基本特征、价值诉求和评价指标,与税制改革同步而行、相互支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税收活动关涉国家与社会、公民自由与法律秩序、意思自治与国家规制,是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国家治理的核心环节,为此,必须遵循现代国家治理基本规律,将税收活动建立在法律和规则之治的基础之上。

3.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立足点,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强化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福利国家的有效杠杆。

二、依法治税基本条件的理性构建

依法治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和落实,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其具体包含法律至上、权力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和作为法定五个层面的含义: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收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职务大小,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权力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税收征管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征纳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既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余下全文>>

二:坚持依法治税 为统领,打造依法行政新常态

中国江苏网2月13日讯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依法治国进入新常态,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为此,税务部门应坚持以依法治税新常态为指引,以建设“科学、规范、高效、廉明”的税务机关为目标,牢记忠实履职、安全履职的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建设,奋力谱写税收法治新篇章。

要深刻领会依法治税新常态的内涵。依法治税的要求伴随新常态而步入“升级版”,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必然要求税务部门打造高标准、法治化“税收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因此,税法变成了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依法治税成为税收活动共同奉行的基本准则,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知,其成果也必须体现在税务干部法治意识、水平与纳税人税法遵从上。

要坚持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治税能力。坚持以依法治税理念统领税收工作全局,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规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也不扰民,使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运行。要健全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新进干部初任学法、执法干部法治轮训、领导职务任前考法”制度,把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学内容加以强化。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征纳双方法律面前义务地位平等。要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建设税收法治文化,将税收法治原则作为税收行为先导,将法治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事项各环节,培育税收法治思维整体生成。注重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实践锻炼,努力做到知行合一,提升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系统谋划“法治税务”建设规划,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要明确依法行政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带头遵法信法守法用法,坚决防止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运用税务稽查、税收行政强制等执法手段,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办和执行力度。全面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拓宽行政公开范围,推行税收执法结果公开化控制,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要完善制度建设保障依法治税的落实。推行税务重大决策和重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重大税务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细化确定执法风险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横向道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控体系。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各种新媒体、特邀监督员和纳税人代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作用。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基层联系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对于征管质量、政策执行、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查、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奖惩并举的法治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执法违法的行为,特别是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行为,以及乱作为、损害纳税人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正义的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相关领导责任。

三:依法治税的意义

1、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看。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条基本方略。江泽民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4]”税收工作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工作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理所当然要依法进行。实际上,依法治税就是依法治国的局部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2、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看。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要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就必须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这就从客观上提出了强化依法治税的要求。只有严格执行税法,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才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真正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3、从税收的固有属性看。税收是国家凭借 政治 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固有的这种强制性、无偿性本身就决定了法治的不可或缺,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 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而且税收还是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重要手段。4、从新时期治税思想的内在要求看。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时,把“法治”摆在了首要位置,由此可见其重要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税法,不得自立章法或滥用职权,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纳税人也必须认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四:依法治税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

笔者认为,所谓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

1.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治的优越性和要求。”[14]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样,“税收法制”也不同于“税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其实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提出“税收工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向人民(包括企业)征税,一方面是人民向国家纳税。要把法治原则贯彻到这两方面,就是国家要依法征税,人民要依法纳税。只强调一方面是不全面的。……近代的法学家、税法学家研究税法时就特别注重政府依法征税一方面,至少是同时注重两方面。”[15]所以,我们过去片面强调“人民依法纳税”是有偏误的,从依法治国的实质即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来看,依法治税首先也应当是指“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当然不管是手段和目的,或是过程和状态,本身都是在不断的变化运动中的,都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都表明了法治理念在部门法中的深入贯彻和体现。

五:依法治税的内涵

1、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深入进行。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制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制的优越性和要求[3]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 内容 和手段——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

六:为什么是依法治税而不是以德治税

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前提和保障。

一、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的基本内涵

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德国治国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也是新时期税收工作及税收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税,概括的说,就是指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尚方宝剑”;缺少了法治手段,我们的工作将寸步难行。依法治税在税收执法中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护税,不进行与税法相抵触的行政干预,相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做税收执法的坚强后盾。二是税务机关不循私情、公正执法,既要对纳税人一视同仁,确保经营的公平环境,又要冲破人情、血缘等组成的关系网,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执法到位。三是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和税务执法人员率先垂范,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税收法治氛围。以德治税,就是以依法治税为前提和保障,发挥道德的力量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的做好税收工作,以有效的措施和优化的方案提高人们维护税法、遵守税法的自觉性,确保税法在实践中产生的社会实效达到最大化。相对来说,以德治税的内涵丰富得多。因为我们提倡以德治税,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或文本让大家执行或遵守,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不断变化随时进行调整,这也是给我们工作提出的最高要求。我们平时要求税务人员要树立的“视纳税人为衣食父母”、“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等服务理念,与以德治税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收税人与纳税人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只是社会分工和应尽的责任不同而已。以德治税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的主体,也是所以首先要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出于“公心”,刚正不阿,襟怀坦白,既要策略地消除或减少行政干预,又能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以德治税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全国上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的今天,为什么还要提倡以德治税呢?这要从法的局限性说起。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随着国家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属于人类意识形态的范畴。第一,“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整、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人去执行,法不能实现自身所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第二,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控。第三,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只是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后果,法律就无法进行调控。第四,法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有限性。首先,法是规范,而不是规律,它总是体现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什么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总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做到时时处处个别正义。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常常遇到法与情的矛盾,法与理的冲突,也正说明这一点。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千差万别的,再完整的法律也不可能触及到每一个枝节。对此,国外有主张德治的学者把法治喻为“机械的开药方”。

在处理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上,有的人把两者完全割裂开来,孤立片面的看问题,认为法治与德治是水火不相容、是冲突的。认为既讲法治,就不能谈德治。担心德治会掺和诸多维妙而复杂的人为因素,“歪嘴和尚念经”——使法治......余下全文>>

七:以依法治国为话题的作文600字母

法律是神圣、神秘、威严、崇高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善良的人们;法律,就像天空中无数的星星,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齐天大圣,用它那双火眼金睛来明辨是非,扶善惩恶。法律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在那庄重的法庭上,在猎人们心中……

今天,路上仍然是有条不紊,没有一辆车、一个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我走过马路,心里高兴得想: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法律,生活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当那庄重的法庭上传来法官最后的判定,听见的便是一个人的忏悔,一个人的欣喜。当法庭上坐着一个触犯了法律的罪犯,那么法律一定会严惩,而法律给他的这次教训,也许会让他开始重新做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从不冤枉好人,这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法律。

“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前的古人流传下来的至理明言。可见我们千万不能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错了!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误,为什么要等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共行的道路吧!

八: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依法治税

一、自觉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熟练掌握我们应知应会的税收法律法规,筑牢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基础,着力建设一支忠于法律的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自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

二、要以法律精神统领法律条款。

吃透每一部税收立法的精神,立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到行政执法既合法又合理,体现公平正义。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明确税务行政权力的界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做到“执法全程记录”,确保执法程序一致,操作流程相同,执法后果相当,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国税总局明确指出,依法治税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有力保障,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把“法治”原则摆在首位。将“依法治税”确定为地税“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廉洁从税”发展战略之首。

具体说来,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做什么”的问题;明确工作规程,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绩效考评为关键,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以完善内控监督、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依法行政执行体系、严密的依法行政监督体系和有力的依法行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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