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采购制度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二、非盈利性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四、规范性五、政策性六、公开性七、极大的影响力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二:什么法规,规定了"政府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八条有提到,另外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有提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三: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何在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四:违犯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五:行政事业单位多少金额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每个省份的起点金额不一样,要看每个省财厅或者市财局的规定。比如广东省的政府采购起点金额是50万,50以上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50万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走政府采购。

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2条商务占40分技术标60分合理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2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所以,如果你所称商务标40分是指价格分的话,40分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当然,商务评价还包括付款条件、交货期、质保期等,这些商务评价分值不应当计入价格分内。

而“财务状况、信誉、业绩”通常是作为资信业绩单独打分的,这一块的分值不宜过高,通常应当在15分之内。

技术标60分也是允许的,只是打分细则比较难订,因为各细分项的分值都不能设太大,否则专家打分可能容易失当,比如二家投标文件的产品技术性能描述水平相当,指标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也并无大的差异,而评标时可能由于一家单位规模大比较知名,采购人也比较心仪,就给了高分。而另一家规模小或新公司,就给了很低的分。被投诉后,一核查,可能就明显存在不公平!

所以,对于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采购,技术分设60分也是合理的,但要非常重视评分细则标准的制订,通过设置很多细项比较评分,使既要能够分出优劣,又不会出现评分不公平的现象!

我以为52条所规定的价格分比例总体上是比较合理的,只当采购货物技术简单(如标准通用产品:电动机等)时,应该更高些才比较有利于竞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条例解读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二——条例从制度上全面推进“阳光化”采购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尚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迫切需要,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步伐。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条例》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给出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细则,将有力推进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构建;加快依法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将有助于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以及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政府采购更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强化透明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的阳光化运行全面推开。《条例》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从四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比如,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三十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等。二是变更采购方式须经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且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是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从国际经验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各成员国均很重视利用社会监督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例如,英国、美国等都有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重视社会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作用。同时,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采购活动。第十条强调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在大数据日益被广泛使用的背景下,利用电子采购来提高政府采购的绩效和透明度势在必行。《条例》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国家均很重视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实践表明,仅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更加注重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绩效,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八: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1、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3、明确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6、成立政府采购中心。

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没有废止,正在修订。

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个人认为不包括: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签署的,并提交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代理机构没任何关系。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