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

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依触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公平责任制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

二: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系。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余下全文>>

三:《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5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处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与之对应,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 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 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 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 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 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极易构成侵权责任, 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 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 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属于妨害证明行为, 是恶意的直接体现, 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余下全文>>

六: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并重原则 10分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承担责任的基本规则,也可以说是承担责任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基本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它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表述首先是强调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是过错,不是损害或者其它的因素。

2,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说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不能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以后,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4,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责任形态: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些原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应当并重。

过错责任我们现在是用一般条款表述的,侵权责任凡是分则里面没有规定的各种情况都可以适用一般条款。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形态。在穷尽三种基本归责原则不能公平归责的时候,特殊的责任规则原则用以平衡。

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归责原则的问题,即依据何种归责事由、价值标准确认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归属。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主观上没有俯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即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八: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有什么不同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合同法中的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认定意义: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九:论述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800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十: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及简要评价

归责原则是责令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民法史上,概括地说共出现过四种类型

的归责原则。最早的是古罗马法奉行的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负赔

偿责任。该归责原则虽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却对加害人的要求过于严格,容易造成

人们在日常行为中的缩手缩脚。

植根于文艺复兴与启蒙思想承认人的个体主体性—平等、自由、人格尊严基础上的法国民法典首次提出了过错归责原则。其哲学基础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应

为其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再受到其它外在的限制。这一原则在当时与私

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称为法律的三大基石。直到今天在民法领域仍有着重要

影响。其基本内涵是加害人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从其出发点来说赋予民事主体以行为自由尽管有积极意义,但给受害

人实现损害赔偿造成了一定困难。因为受害人如果要获得损害赔偿,必须证明加害人主

观上有过错,有时却难以证明。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又在过错原则的操作

手段上作了技术处理,即特定情况下让加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对损害的产生无过错,

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初衷和来源。过错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保护有积极

作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运用该原则仍达不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如特定的工业污染,

要加害人举证其无过错非常容易。因为加害人很容易列举大量事实如技术设备已采用了

最先进的,亦征得了特定行政机关的许可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等。在各方面都尽到了足够

谨慎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再说该工厂有过错。可是如果不让该工厂承担损失,该损失实

际上全部转嫁给了受害人。这对无辜之受害人实在不公平。即使我们可以找到社会发展

有时必须以损害环境为代价之理由,损害也不应只由受害人承受,而应由整个社会承担。

在环境、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由于涉及大量专业知识,要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

错极其困难,需要的时间、资金等成本也很巨大。这样,加害人和受害人在经济地位、信

息和科技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事实上不平等的情形下,法律又设计了专门的无过错归

责原则来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受害人的利益。

所谓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体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而无其它任何特殊免责事由。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当受害人对该损失存有故

意时,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这又是所有责任形态的一般免责事由。所以说,诸如不

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都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在这一点上,有些学术研究者和法

律实践者是存有误解的。无过错原则非常严格,在英美法上相类似的责任形态称作严格

责任。该责任形态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即法律保护社会上相对于大工业者、经营者

来说,在经济、信息、科技力量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单纯社会个体如消费者等,从而

加重加害人的责任。由于该归责原则对加害人过于严格,必须有条件地予以适用。该条

件的设定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律的价值判断,只有法律明文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无

过错原则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因为其明确的价值取向一开始就是在双方当事人

事实地位不平等的情形下保护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加害人的责任。

社会上仍有些案例无论适用无过错归责还是过错归责都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那就

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事实地位方面各种实力差别不大,加害人主观无过失造成他人损失,

适用无过错原则对加害人则过于苛刻。举例说,一汽车驶过带起的石子把行人打伤;到

朋友家做客,与朋友共坐一长凳,凳腿折而同时被摔伤。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该司

机或受害人的朋友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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