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什么时候废除的?
自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时,条例废止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泄密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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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法》和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内容变化在哪里?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2)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3)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参考资料:www.sjzrsj.gov.cn/...4.html
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处分的情形有: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文件原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余下全文>>
八: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于 ( )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 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本条例给予处分。”根据这一规定,本《处分条例》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 同时,《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参照适用主体: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中降级是指什么
看你是领导岗位还是非领导岗位,领导降级是指司级降为处级,处级降为科级什么的,
公务员降级处分是列属于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六种处分之一,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和撤职。降级可以是降低职务级别,也可以是降低工资级别,一般来说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位也有区别。最好说清楚是什么降级。
一个正科级干部如果收到降级处分,降为副科级干部使用,就受到了降职务级别的处分,工资待遇也会降低。
一个副科级干部收到了降级处分,但因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已经是最低等次的领导职务,那么这个时候他被降的就会是工资的级别,而仍然保留副科级的职务。
一个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收到了降级处分,那么基本上他就是降工资级别了,因为职务已经降无可降。
还可以有的就是即使是副科以上级别的职位不一定就降职务的,也可以仅降工资级别,如正科级受降级处分后仍保留正科级,只降工资级别。
还有就是要清楚降级就也要清楚撤职,撤职则完全是只适用于副科及以上级别的公务员,一般适用于领导职位,撤职必然是撤销当前领导职务,可能降低职务,也可能变为非领导职务,如果是降低职务,那么实际上和前面提到降级处分没什么区别。
从这就可以看出降级处分并不是有固定降什么的,他可以降职务也可以降工资级别,也可以二者都降。所以单纯问降级处分一定降什么是没有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