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移送

一:<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条例>的全文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0号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2001-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余下全文>>

二:求问哪些案件应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我国民诉法第84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这项规定划清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处理争议案件的权限范围。其立法精神是为了避免因主管权限不明而互相推诱,使有争议的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本条规定的误解,从而作出不妥的答复。如港胞陈某在大陆某市有座四层砖木楼屋,其左邻林某未经城建部门审批,紧靠陈屋左墙建盖三层楼房,未及一年,致陈屋左墙倾斜,后横墙断裂。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法院批复认为,这是违章建筑事项,应向城管部门申请处理,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嗣后陈某往返奔走,终未获得解决。又如:某市工程公司为开采石料于1957年在其所属市郊征用山地一块,82年在该山地使用问题上与附近某大队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虽然受理了,并调解成立,但不肯以法院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却以通知形式把该案移送市建设局处理。这两个案例,.显然是由于对某些行政法规及民诉法有关规定发生误解而造成的,之所以发生误解,因分不清哪些社会关系应由行政法规调整,哪些应由民事法规调整,亦即弄不...... (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赞

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您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阅读!

四: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后的行政案件是否有权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必须进行折抵。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这些规定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实体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必须和刑事处罚进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六: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后的行政案件是否有权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必须进行折抵。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这些规定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实体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必须和刑事处罚进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七: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

办案单位负责人错了,应该是“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八: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B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应该不予以行政处罚并结案,不需要再次移交。

九:行政已经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还能处罚吗

从你的描述中工,刑事处理的是个人,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单位,这个是可以的。

纵横法律网-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张树亮律师

十:公安机关直接查处的行政案件是否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国家各单位都有自己的分工,很多单位都有行政执法权,例如:烟草局、交通局等,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构成犯罪的,才会移交公安机关,否则公安机关是没有管辖权的,是不可以管辖的。

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没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应函至相关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办理,并移交证据,对于整个案件都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虽然对没有行政管辖权,但是该案件已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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