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计划生育条例

一:《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男士有陪产假吗

您好! 根据现行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谢谢!

二:2015最新劳动法关于产假取消了独身子女假吗?青海

青海省没有取消独生子女的延长产假,目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还是六个月。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让校领导拿出法律依据来,拿不出来就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产假执行。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享受以下优待:

(一)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二)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15元至7周岁;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报销学校收取的杂费;医疗费报销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至14周岁。

三:青海省二胎审批表在哪里领取?

青海省实行的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规定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可由当事人事先到户籍所在计生办咨询办理二孩子女登记手续。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青海省老公陪护假几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具体看你单位领导和你相处的关系呢,关系好,没得问题,送些钱吧。

五:青海省海南州有五个月产假吗?有五个月产假,但是领导不执行怎么办

符合国家和青海省计生政策生育一孩或二孩子女的,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计划生育家庭户是指哪种家庭

baike.baidu.com/view/7165294.htm

【1】这是《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链接。我知道提问者是青海人。我点击了

wxp8645这位网友的信息。

【2】只要遵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青海省家庭户都是计划生育家庭。

【3】只要遵守《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中国家庭,就是中国的计划生育家庭。

下面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链接:

baike.baidu.com/view/3286824.htm

七:中国是不是所有少数民族都可以不计划生育?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再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四章)》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八:中国现在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吗?

针对有人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出台,意味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放宽的说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23日举办的国新办加强计生工作和人口发展战略发布会上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既不是一胎化的政策,也不是一个孩子的政策。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实行的是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实行的是农村普遍生两个孩子的政策。西藏地区没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农村实行的是第一个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在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还有六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两个。中国的生育政策之所以这么复杂,这也是由中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状态下必须从实际出发,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 谈到生育二胎的政策,张维庆认为,虽然少数人主张要放开,但是根据大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叶经过慎重的考虑,所以决定在“十一五”时期还是必须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能有丝毫怀疑和动摇。为什么要稳定,张维庆解释说: 第一,这是由我们现在的人口生育水平的状况决定的。80年代中国出现了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这个时候出生的孩子,现在大多数已经进入了婚育期。第二,自70年代初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生的将近1亿独生子女,现在已经进入了婚育期。所以,在生育水平回升的状态下,加上一部分地区基层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流动人口超生问题比较严重。在这个时候放开二胎,风险是非常大的。中国历史上几次人口高峰的形成,前车之鉴、后车之师。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国强就这个问题做了补充发言,他说:“我给大家一组数据,看看中国的生育政策是不是逐渐的“一胎化”。中国城镇和部分农村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部分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35.9%,也就是说总人口中35.9%是属于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的。在农村,实行生了一个女孩再允许生一个的,一共有19个省,它占总人口的比重是52.9%。在农村我们允许生两个孩子的,有5个省,占总人口的9.6%。在部分省或者部分地区,如人口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允许生两个以上孩子的生育政策的,占总人口的1.6%。以上数据可以证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绝对不是“一胎化”、“一孩化”,是分类指导、有所区别的政策。”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婚姻登记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