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举个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例子?
效力待定民事行定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情形之一),张三未经其朋友李四的授权,以李四的名义与销售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即属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李四认可,则合同有效;如李四不认可,则合同对李四不发生效力。
二:求指点!一个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法案例
张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为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张某的自行车是其父亲购买的,才12岁的张某对于自行车的价值等并不完全清楚,可以认为其不完全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且未经其父亲同意。因此,其与王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张某父亲的意见。
相反,刘桑从小集邮,对邮票行情非常熟悉。她卖的是自己的邮票,且其卖邮票之前,三次去邮票市场了解行情,经过认真的计算,且卖出的邮票高出订面价值50%。因此,可以认为其完全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其行为与其年龄与智力相符,具有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没有人可以提供我一份效力待定合同的最新案例?
我是浙江的,我可以提供。楼某原先承包了义乌市恒风集团从吴店到畈田朱的一辆客运车辆(柳州五菱上面加篷),交恒风集团购车押金4万元,经营多年后得知近期交通局将对线路进行重新招投标。楼某遂对王某谎称该线路尚有很长经营期限,愿将线路经营权和车辆(即将报废)一并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成交。王某营运月余,该线路被万方交通公司中标,王某不能继续营运,方知上当。后王某找我代理该案,由于该案既可以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又可以以楼某无权处分恒风集团车辆未经追认为由要求确认无效。考虑诉讼举证难易,我选择确认该合同无效(因为线路转让楼某有预谋未写入转让协议,仅是口头承诺)。 该案名为车辆转让,但楼某非车辆所有权人和处分权人,其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楼某诉讼中虽称其是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车辆系挂靠恒风集团。但我方认为,车辆应以法定登记为准,协议成立后恒风集团拒绝追认,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不属合同法52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是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案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我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令1、楼某与王某所欠协议无效;2、楼某返还王某车辆转让款5万元。楼某不服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金华中院认定楼某系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其签订转让协议有效。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我方遂申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所有权是绝对权,是不可分割的,一物上不能成立二个所有权。金华中院以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来确认恒风集团和楼某分别是两种意义上的车主,与法相悖。故王某申请抗诉理由成立。该案抗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高院决定提审该案。经高院再审,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判令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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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余下全文>>
五:效力未定合同案例
一个14岁的孩子拿了4000元去买了台电脑。
六: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须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而不能由本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七: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这个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个月以后如果二手房主没有取得该房子的产权就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正式给二房主发函,要求办理取得销售权,否则就事务无权销售该房。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八: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狭义的无权代理。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债务承担。
九: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恶意)时,理论上也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0条的反面解释);
(4)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
(5)债务承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