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管辖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什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但一般掌握有区别,区别点就在是家装还是工装。家装的施工方如果没有资质,合同也有效;工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

这个一般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正常情况下是工程所在地法院。

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异议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该不会有什么异议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四:装修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1、建设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

2、针对合同纠纷你们可以协商管辖的法院或者达成冲裁协议。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五: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很多人会觉得办公室装修跟软装并不是同一回事,应该分别找不同的公司来进行。事实上并非如此,这一点从设计师开始策划图纸的时候就已经计划在里面了。

然而,在办公室设计软装方面很多客户就感觉非常的模糊,虽然对概念有一定的了解,但很难形容出来,作为专业办公室装修的后街来说,我们有专业的软装设计师,我们的软装设计师有多年办公室软装经验,能够帮助客户使得整体办公室装修效果达到非常满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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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律师答复如下:

1、针对合同纠纷你们可以协商管辖的法院或者达成冲裁协议、建设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针对你的问题。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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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装修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一、装修合同之承包方资格审查作为发包方,为预防欺诈,应了解承包方主要的情况:1、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2、确认签约人的资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3、了解承包方的经营范围、社会信誉等以确定其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去参观发包方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二、装修合同之材料在合同中关于材料应进行详细的约定,如可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若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标准,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三、装修合同之工期在合同中,应对工期进行明确的约定,承包方应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当顺延。但如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四、装修合同之质量装修合同中,作为承包方,应注意对承包事项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施工。1、对于产品质量标准应进行明确约定,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避免产品质量标准方面发生争议。2、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发包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质量。五、装修合同之检验为保障发包方的合理利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装修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及时通知承包方另行安排时间验收。若发包方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要求承包方赔偿或返工。六、装修合同之保修期为了保障发包方的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保修期在验收合格后起算,双方可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保修单。七、装修合同之价款为了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在装修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1、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分期支付制。2、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开工前发包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0%的工程款;完成50%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支付总价款50%的工程款。因此,订立合同时,建议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概况、违约责任、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

八:房屋装修标准哪个市最严格?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余下全文>>

九:装修公司延期怎样起诉

对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权益保护的条款,应当与装修公司协商予以修改,从而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例如,业主可以签订《补充条款》,其中可以对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因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消费者)多少金额。(按照行业惯例一般为100~500元)”;“乙方逾期多少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装饰公司)需立即付给逾期违约金,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首先,需重新审查一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的时间段,需要结合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及验收合格日期来确定

十:施工合同履行地在哪里?

先看2010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真题第63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 )为合同履行地。 A.原告住所地 B.合同签订地 C.施工行为地 D.被告住所地 【答案】C 民事诉讼法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4条规定: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施工行为地”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正因为概念陌生,所以就引起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一种是复杂得不着边际,以朱树英律师为代表,认为所有与施工相关行为包括预制构件加工地、垫资资金来源地(出票地)都作为施工行为地;另一种是过于简单的把施工行为地等同于工程所在地,一级和二级法规教材就是这一观点。 两种意见我都不赞同。我认为施工行为地一般就是工程所在地,但京沪高铁的工程所在地在哪里呢?显然,施工行为地比工程所在地更为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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