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考试
获得LSSEP证书者应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要求,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和沟通能力,基本调研能力。可以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相关部门及其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和教育部自考办共同审核、签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发放。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当地助学基地领取证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保障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支撑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已从1998年的10万人发展到约50万人,针对当前劳动保障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和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如何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自身业务能力,改善知识结构显得尤为紧迫。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合作启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学历证书项目(简称“双证书”项目)。“双证书”项目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实际工作需要,旨在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高级应用性、实用性人才。项目实质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的平台上,引入、移植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内容,其特点是“一种考试形式、两种证书收获”。 该项目在全国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并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课程考试合格,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全国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验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可获 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二:自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试题
两个都选D
三:什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格证书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以下简称LSSEP)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业务培训,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贰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职业能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用人制度改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推出并组织实施的岗位资格考试。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考研要考那些科目?
部分有社会保障硕士点的高校
社会保障硕士点(120404)一览表
2、中国人民大学
设在劳动人事学院,2000年设立。
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学2、劳动经济与社会学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障学》 郑功成 商务印书馆
2、《劳动经济学》 赵履宽 中国劳动出版社
3、《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近两年)报刊复印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4、《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山东大学
设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2003年获得。
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概论2、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200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社会保障概论》,张克非,高等教育出版社
3、《社会调查原理和方法》袁方等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8、华中科技大丁
设在社会学系
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概论 2、公共管理学或宏观经济学
参考书目:
初试:
1、《社会保障学》,郑功成著,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公共管理学》,张成福、党秀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或《宏观经济学》,梁小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西方经济学》(下册,宏观部分),高鸿业,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复试: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外语。形式为口试。
9、南开大学
设在法政学院,2003年新增。
考试科目:1、社会学理论或西方经济学流派2、社会保障学
参考书目:
1、 《社会保障概论》 孙光德、董克用 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
2、 《社会学概论》杨心恒 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3、 《社会学概论教程》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
4、 《社会学》(美)戴维.波普诺著 李强译 人民大学出版社
5、 《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程》(上、下册)魏勋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西方经济学》(上、下册)高鸿业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11、厦门大学
设在政治学与行政学系,
考试科目:1、政治学与行政学 2、综合考试:
参考书目:
1、《政治学》陈振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2、陈振明主编:《公共管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年版;
4、《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编著,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4、苏州大学
设在社会学院
考试科目:初试:1、管理学原理 2、西方经济学
复试:社会保障原理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障概论》张彦、陈红霞编,南大出版社
2、《管理学原理》孙慧中主编,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
3、《西方经济学》(笫二版)尹伯成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4、《现代社会学》(第二版),吴增基等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5、《保险学》,陈继儒主编,立信出版社。
16、陕西师范大学
设在国际商学院
考试科目:1、管理学 2、西经
参考书目:
1、《西方经济学》厉以宁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经济学》(第二版,上、下册)斯蒂格利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管理学》(第四版)斯蒂芬.P.罗宾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北京师范大学
设在管理学院
考试科目:1、公共管理概论 2、社会保障学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障学》郑功成 商务印书馆
2、《公共管理导论》(澳)欧文.E休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行政管理学概论》张国庆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西北大学
设在公共管理......余下全文>>
五:劳动与社会保障考研科目有哪些?
业务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管理学与经济学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能在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内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及实践的历史和现状,具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具备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2.掌握现代管理和计算机应用技能;3.了解中外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与实践进展;4.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5.掌握中外经济学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经济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主干课程:主干学科: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西方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财政学、保险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行政学和行政法、货币银行学、人力资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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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考哪些考证
你好,我就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很高兴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记得刚入校时,大家都对这个专业比较迷茫,但我经过我两年以来的学习和了解之后,总体上对自己的专业还是比较满意的。社保这是个朝阳产业,将来的前景发展会很不错的,至于就业的方向,可以是保险公司、银行、国有及私营企业,做的工作的话,不限定,可以是人力资源管理,也可以是保险类的相关工作。在我们学校本专业的就业率一直名列前茅。
至于要考的证书的话,经济类的相关基础证书,如证券从业、银行从业、会计从业这些基础证书有时间的话都可以考一下,都比较简单。保险类的专业证书,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这些,学校都会组织本专业考的,很简单的,不用担心。当然,至于英语四六级证书是一定要考的,计算机二级看自己兴趣吧,考过了固然好,不考的话也没什么影响。其它很有含金量的证书,很多不是本专业的,比如CPA,我周围就有人再考,这个证书考下来以后将来的工作是一点都不用发愁的,当然,你要付出很多精力才行。
其实,大学期间每个人都有盲目的时候,但经过长时间的摸索之后,一定要把自己的兴趣找到,然后看自己将来要从事哪方珐的工作,按着这些在大学里将自己尽量塑造为一个专业型人才,以后的路自然会好走很多。
就这些了,加油哦!有什么问题还可以和我交流的。
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司法考试 历年真题
司法考试基本上就没有考过这个内容。如果是找劳动法的题还是比较多的。你可以到灋律@教处网的在线模拟考场找一下这个科目的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职称考试都可以考什么
你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就参加人力资源师的考试,没有专业限制的,如果通过机构报考应该是可以考2级的,如果直接报考是3级,你还可以考初级经济偿,这个是职称,人力资源管理师是资质,最好两个都考,对你以后的职业发展有帮助的
十:2016农大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在线试题-2答案
1、2015-2016年并没有新劳动法出台。
2、现行法律涉及试用期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