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
答;景某部分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一、因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景某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 单位并对景某实施了管理,双方履行了劳动内容,仲裁院会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承担权利和义务。2010年1月至3月工资应得到支持。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属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签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劳动报酬范畴,属惩罚性“工资”,劳动者应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景应在2009年10月1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最晚在2010年9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注:2009年10月后每晚一个月主张,双倍工资少一个月)。所有景某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期限,得不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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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2:存在劳动关系,但不适合引用劳动法; 答3:不支持,因为没有合同的约定; 答4;形成劳动关系; 答5:应:得到支持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一个案例
1、双耿约定可扣减就可以按约定扣减,但扣减标准违法无效。应保障最低生活。
2、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未出现约定情形及法定情形,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单方解除。
3、可支持王某的以上请求,但不是最佳办法。最好是双方协商解除,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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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职工李某1985年8月进某皮鞋厂工作,二年后因失恋精神失常,经当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以后也常有病假。1995年9月李某以要调换新单位为由申请辞职。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中李某的父亲写上了"同意"二字,并签名。皮鞋厂随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并办妥了有关的退工手续。以后,因李某的病情被新单位了解,未被录用。李某的父亲要求皮鞋厂仍收回李某,遭到拒绝。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中止审理,并建议当事人作行为能力鉴定。李某的父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李某进行鉴定,并经多方调查作出裁决:李某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的父亲为监护人。随后,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中,李某的父亲认为李系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其行为属无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单位在李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作的同意其辞职决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皮鞋厂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在神志清醒时作出的,当时尚有单位愿意接受他,说明其是有行为能力的;李某是在辞职后,病情加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退一步,纵然李某辞职行为无效,其父已在有关辞职的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这一行为应视为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该项辞职请求也属有效。单位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的辞职申请属无效行为,皮鞋厂应与李恢复劳动关系;(2)辞职至裁决前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
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李某辞职时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表示了接受的意愿,而一旦了解情况,就加以拒绝,说明皮鞋厂以"有单位愿意接受,证明李某有行为能力"的讲法是不妥的。在本案中,只能以法院的认定为依据。法院根据病史,确认李某神经分裂症始于1987年8月。李某辞职,实际上是在缺乏理智状态下作出的,不能认定是李某真实意志的体现,李某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的。
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的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不属于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李某父亲则是以家属自己的名义同意的。李某父亲"同意"是写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内。该栏目中所反映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代理的性质。单位设置这个栏目的在于避免家属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产生纠纷,该栏目所反映的是家属本人对申请者辞职行为的一种态度。家属态度可以成为单位在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申请时的参考,而不能替代申请人的主观意志。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余下全文>>
五: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5分
辞退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会的干部不能在工会任职期间辞退。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求助。
1、企业转产可以作为企业情势变更情形之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企业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企业确实因变更业务,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需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就梗更达成一致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张某可以要求企业与其协商变更,单位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题,求答案 5分
(1)商场和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不得怀孕时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 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2 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题,求答案,回答的好可以追加分 20分
第一、1)不能。因为谢某和皮革厂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所以,谢某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能起诉。
(2)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有效。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而且,雇主承担的是无条件赔偿责任,即无论职工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雇主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要符合工作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部分内容违法的合同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内容的合法性。
(3)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上市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第三、1)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理》规定条件
2)不可以
3)
我尽力了 就找到这么多答案 想自己答 但是劳动法 才刚开始学 怕误导你
九: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个人意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支持谢某的申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且不能以补休代替。周末假日加班应该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但可以以补休代替,但用人单位只给了2天补休。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谢某的加班费。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