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业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

1d,2b,3c,4a,5d,6b,7a,8b,9d,10a,11c,12b,13c,14d,15c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业2

又是那个唐僧上的课,痛苦吧?

三:求两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题目答案:

1.(1)单位辞退吴某等30名员工不合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符合这一条的前提是“经过另行安排工作(即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予以解除(即辞退),此处甲公司未另行安排吴某等人工作或再次培训就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2)应当支持,理由同上;(3)该案中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吴某等人作为劳动者可以选择两种主张:一是主张继续旅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接受辞退)但应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不能胜任工作”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现在家公司未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当于上面提到的基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1)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王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哪些录用条件,王某为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据此辞退王某;(2)2011年10月,李某已过试用期,属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即正常用工期间),回家探亲路上受伤属于“非因公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过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予以辞退。本题中用人单位未与李某另行安排工作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要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另行安排工作)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不妥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构成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补足相关加班工资并配合劳动者办理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刘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支付所欠的加班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为是由于用人单位过失而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

四:自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试题

两个都选D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题,求答案,回答的好可以追加分 20分

第一、1)不能。因为谢某和皮革厂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所以,谢某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能起诉。

(2)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有效。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而且,雇主承担的是无条件赔偿责任,即无论职工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雇主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要符合工作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部分内容违法的合同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内容的合法性。

(3)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上市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第三、1)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理》规定条件

2)不可以

3)

我尽力了 就找到这么多答案 想自己答 但是劳动法 才刚开始学 怕误导你

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个人意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支持谢某的申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且不能以补休代替。周末假日加班应该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但可以以补休代替,但用人单位只给了2天补休。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谢某的加班费。

以上仅供参考。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题,求答案 5分

(1)商场和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不得怀孕时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 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2 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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