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丧假的规定

一:重庆市丧假多少天

3天

二:重庆市双方的父母去世对方有没有丧假

一、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是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逝享受丧假。二、很多地方规定中将配偶的直系亲属去逝也纳入了享受丧假的范围。三、一般用人单位会人性的处理相关问题,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近亲属去逝的情况也适当给予丧假,这与社会实情相适应,对社会公序良俗建立是有积极作用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三:事业单位 丧假多少天

全国各地基本一致 5天的丧假 你可以参考下面的资料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

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9]1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的问题,经征得市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 (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婚假,产假,丧假是否可以抵消年休假,具体规定?在重庆。

应该不会抵消吧

五:重庆富士康如何请丧假

正常告知请丧假后回家,然后返厂的时候带上去世人当地的死亡证明(一般是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的)要盖上章的才有用,到厂销假将这个递上去,就会把你开始请的假由事假变更为丧假。

不过丧假若不符合规定,比如你七大姑八大姨啥的就不能请那么多了。

六:2016重庆二婚婚假国家规定咨询

再婚也是有婚假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 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所以二婚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具体的天数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但你这种延期休婚假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服从你所在单位规定。

非专业人士回答

七:我家在重庆,我在上海工作,请问我母亲去世应该请几天丧假。

规定是3天,但单位可能会增加几天

八:国家对于婚、丧、产假的相关规定

丧假:1、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假三天;2、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假一天;3、丧假假期不包括国定节假日及公休日;4、丧假期间,薪资福利不变;5、丧假,需要政府或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婚假:一般结婚者,给假3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者,给假10天;晚婚假包括国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一般结婚者不含;

产假:单胎顺产者,给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包含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初产妇,晚育假另加30天;

九:请问重庆对婚嫁、产假、陪产假的休息有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补充: 对不起,刚才遗漏了个别字。原文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补充: 对不起,重庆政策的婚假是5天。依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补充: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年九月十八日

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丁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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