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 30分
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及其水质标准类别
工5.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5.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5.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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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峡口水库正常水位线(高程2340.2米)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和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的河道。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高程2340.2米)以上10~50米的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河道沿岸纵深50米(5年一遇洪水线)的范围。
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水域。 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500米的范围。
北部安全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河道宽2米。 陆域范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河道沿岸纵深50米的范围。
北部安全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上边界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游2000米至下游边界200米的漫坝河水域,水域宽度为整个漫坝河。
陆域范围:沿漫坝河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的范围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
3.7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
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 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4.1.5 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 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4.2.1 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其中: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余下全文>>
四:水源地保护范围是不是必须设置一级和二级
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法律法规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余下全文>>
六:二类水源保护区可以申请成三类水源吗?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 中的Ⅲ类标准。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有哪些
一般来说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都是一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