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

一: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範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太多,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考虑。举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其他: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办函[2003]8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4-国务院关于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0]27号)

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5号)

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9号)

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8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

1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l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2号)

1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1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7-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

等等

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可以分为:

(1) 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2)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1) 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2) 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另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余下全文>>

四: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五: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六:法律法规关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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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简述招标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招标在我国主要分三块,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这三类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对应范围内的招标程序。

八: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工程招标投标主要的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主席令第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主席令第15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令第11号)

(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主要把握法律、法规的前几个以及规章第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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