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保险的相关问题
1、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紶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只要构成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社会保险,无论是否在试用期。
3、“合同中公司表示在试用期不为员工购买保险”属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之行为,条款违法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什么时间给员工缴纳保险
从明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58条可以很好解决你的疑问)
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规定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社会保险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纵横法律网 杨冬梅律师
四:劳动合同和保险的关系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合同没有给你,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如果不给,按第81条办。
不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46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且无需等待30天。为了证据,你最好先把劳动合同要到手。一定要原件,复印件是不行的。
五:劳动合同法里对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用人企业必须按比率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企业财会憨为扣缴。
目前各省执行比率不一样,单相差不多。职工无权选则缴费比率。黑龙江省个体参险者可以在三个档次内选则。
六: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必须都缴纳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是需要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七:劳动合同法中的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基本险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提倡性)补充险的统称。社会保险中的基本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中的补充险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八:劳动法规定上班多久必须签劳动合同,必须买保险
1、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2、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户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九: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后社会保险关系规定
《劳动和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劳动者辞职需提俯1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离职。至于你单位私自订的离职后需缴纳公司给你交保险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属不合法行为,不必担心。
十:劳动合同及社保是如何规定的?
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及社保的问题,我是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单位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买社保。单位说是统一在签订劳动之后才给买社保的,请问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对的啊? 中顾网律师解答: 关于劳动合同及社保的问题的解答: 如果你跟公司签的是正式劳动合同,或者有某种雇佣劳动关系,那么按规定公司应该给你上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社保是强制的,员工不管是不是愿意上,企业都必须给员工上保险,否则就是违法的,打官司肯定输。 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社会保险相关内容的,属于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