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门吊安全技术规范
我有书,发不了!你问题也太大了!真是无能为力了!
二:龙门吊轨道使用规范叫什么名字
是不是
GB/T 10183-2005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三:龙门吊的安全源有哪些
一、龙门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龙门吊必须经相关单位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重。
2、操作人员由经过一定培训,了解 龙门吊的机械构造、性能;须持证上刚;在工作时,精力要集中。必须有足够的睡眠,工作中不准打瞌睡,酒后禁止吊运工作,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必须听从信号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司机必须在确认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开车前应先鸣铃。
4、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到另一台起重机。
6、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7、两台桥吊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8、运行时,桥吊与桥吊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9、检修桥吊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和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0、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1、桥吊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12、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3、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4、露天桥吊遇有风暴、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赛垫块卡牢。
15、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龙门吊机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行驶时还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17、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4)、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18、工作完毕,桥吊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拼装式起重机司机与信号员应有统一的信号。操作人员应从专用梯上、下操作室,合闸前应先把控制器转到零位。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胶皮绝缘板。 拼装式起重机工作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检查钢结构部件连接是否牢固。
(2)、检查卷场机各转动部分润滑是否良好,刹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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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龙门吊安全技术交底
龙门吊
1、拆装一般顺序。
1.1 龙门吊可用于仓库,货场及车间的起重装卸作业,根据施工需要可选用不同跨度及起重量的机型。
安装顺序及安全基本要求:
(1)测量轨道标同及平行度,定好四组行走台车点。
(2 )安装四组行走台车。(将四组行走台车吊装在轨道定点上,用方木、木楔支垫好,并用钢管支撑牢固,装上夹轨器。)
(3 )安装底梁。(吊装前,在行走台车上搭好脚手架,待底梁吊装连接好后,用钢管支撑牢固,并用钢丝绳,手链葫芦拉好缆绳,地锚拉力不小于3 吨。)
(4 )拼、安装门腿。(吊装前,在底梁上搭好脚手架,门腿吊装连机电设备的拆除接好后,用钢丝绳、手链葫芦拉好缆风绳。)
(5 )拼装及吊装主梁。(根据主梁重量及长度选用起重设备,在一台起重设备性能允许范围内,可采用单机吊装,吊装前在主梁两端系上白棕绳作溜绳,以便吊装调整对位。如果主梁重量大,跨度大,可采用两台起重设备双机抬吊,双机抬吊最大荷重不得超过两机的额定起重量之和的75%,每机所分担荷重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要平稳吊装。吊装前,对起重设备制动等机构进行检查,起重设备停置处地基必须平整坚实,正确选择吊具、吊点,吊点棱角处要用包角,木块支垫,以免割断吊索。指派专人指挥,并将起吊重量、幅度、高度向起重设备操作人员交底。起吊时,先将主梁吊离地面约30 厘米后,观察起重设备制动及整车稳定状况,支腿是否松动,停置处地基是否下沉,如正常后再平稳起吊。)
(6 )安装操作室及变幅,起重机构。(变幅机构小车滚轮用钢丝绳捆绑固定在主梁变幅小车轨道上。)
(7)安装机械、电气设备。
(8 )穿绕变幅、起重钢丝绳。(钢丝绳在穿绕前剖劲,以免扭绞伤人。)
(9)安全装置安装及整机调试。
(10)整机试运行及按规定试车验收。
1.2 龙门吊拆除顺序与安装顺序逆退进行,拆除安全基本要求可参照安装安全基本要求。
五:龙门吊的使用安全系数是多少?怎么计算?
起重机动载系数1.1倍
六: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是什么?
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 1、龙门吊应有专人开车,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本机的结构特点和操作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才允许开车。
2、严禁非司机开车。
4、每日每次开车前,必须检查所有机械和电器设备是否良好,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润滑。
5、每班第一次吊运物品以使吊运接近额定负荷的物品时,司机应先将重物起重至不超过0.5m高度,然后下降到接近地面时制动。
6、禁止超负荷使用。
7、禁止倾斜吊运物品。
8、龙门吊吊运物品时,应鸣铃让人躲开或绕开,禁止从人头顶通过,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警告信号。
9、禁止人随物品一起升降。
10、不允许长时间吊重于空中停留,龙门吊吊装重物时,司机和地面指挥人员不得离开。
11、交接班时,两个班的司机应共同检查全机的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情况,并填写司机日表。
12、检查时应切断电源,且挂有人检修的牌子,以免误开车造成重大事故。
13、龙门吊工作完毕后,开到指定地点,将所有手柄均转到零位,切断电源。
14、突然断电时,要将主电路开关切断,将所有控制器手柄转至零位。
15、禁止六级以上风力工作。
七:龙门吊的使用注意事项
一、 安全技术规则
由于龙门吊属起重专用设备,安装、拆卸和起重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要设专职操作员、专职电工和专职安全检查员。要有严格的施工组织及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使用龙门吊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规则:
(1)应由受过起重机操纵训练人员操纵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是合格的专职操作人员。严禁无证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登机作业;
(2)使用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破损,电路是否漏电,制动是否可靠,各减速机加足润滑油并对开式齿轮进行润滑后方可进行作业;
(3)严禁超载超高使用(动滑轮组与主梁距离不得小于一米);不得斜拉或斜吊物品并禁止用于拨桩等类似作业;
(4)必须安装有注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跨度、工作级别及制造厂的标牌;
(5)工作时,门吊工作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桥架上或小车上;
(6)进行检查或修理时,必须断电;
(7)起重机作无负荷运动时,吊钩必须升至超过一个人的高度;
(8)起重机带重物运行时,重物必须起升于运行路线上的最高障碍物0.5米;
(9)严禁从起重机上往下抛物品;严禁吊运重物时在人头上越过;严禁用吊钩或重物上起升人员;禁止将易燃物品(如煤油等)放在起重机上;
(10)起重机露天使用,正常工作风速低于六级;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雷雨天禁止作业并须切断电源;
(11)工具、备件及其它物品禁止存放在桥架或小车上,防止落下伤人或物;
(12)钢丝绳要在每次换班时,作表面及其固定件检查,每隔7~10天,做一次详细检查;
(13)在一年内,对起重机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本机每转移一次,重新安装后应按照前边有关安装、调试规程进行试验后方能进行作业;
(14)门吊的提升和纵、横移工作不得同时进行。
2、电气设备检修及安全技术规则:
(1)熟悉起重机电路人员才可担任起重机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
(2)如导电部分或裸导线外壳,或保护罩不完整,则不许使用起重机;
(3)修理时如需照明,要用36伏以下的携带照明灯;
(4)应断电进行检修;
(5)电动机、电气设备和电气外壳上,凡可能5发生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二、司机职责
1、熟悉起重机的用途、装备、操作方法及保养规则;
2、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则;
3、起重机开始操作前应做到:
(1)了解电源供电情况;
(2)按规定时间对起重机的各润滑点进行润滑;
4、在主开关接电之前,必须将所有控制器手柄转至0位,并将操纵室通往走台的舱口关好;
5、起重机在每次开动前,必须发出开车警告信号(电铃);
6、注意被吊起的重物,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
7、要与挂钩工紧密配合,只听从挂钩工所发出的信号,但“停车”信号不论谁发出,均应立即停车;
8、不允许利用大车或小车拖动重物;
9、不论大车或小车,必须以慢速逐渐靠近端部,绝对不允许靠碰挡架以达到停车目的;
10、起重机的控制器应逐级开,在机构未完全停止运转前,禁止将控制器从顺转位置直接反到逆转位置来进行制动;但用作防止事故发生时,控制器只能打在反向一挡;
11、无人、不工作时,应该将夹轨器放在处于非工作状态,并使之夹紧轨道;
12、在电压显著降低和电力输送中断时,主开关必须断开,所有控制器处在0位;
13、如在停电期间,吊钩上有重物时,要警告不准有人在重物下通行;
14、当起重机工作停止后,吊具要升到接近上极限位置,使控制器处在0位,断开主开关,并加以锁好;
15、清扫和日检起重机,检查各部分情况,将操作中所发现的故障,认真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接班司机。
三、电......余下全文>>
八:跪求龙门吊达到多少吨才需要上报专项施工方案? 依据是什么?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锭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余下全文>>
九:龙门吊跨度超过多少专家论证会
关于深基坑专家论证的程序 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法》建质[2009]87号规定:一、组织、编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及论证程序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