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一:政府办发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分析。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果会议纪要仅仅作为记录会议情况之用,并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则不存在对外发生效力的问题。但现实中,行政机关经常直接执行会议纪要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这实际上是以“会议纪要”之名,行“行政决定”、“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实。所以分析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及其可诉性(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不可一概而论,要综合其内容和实际情况,判断其实际上是否构成了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

2、综合其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1)会议纪要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会议纪要所纳入的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内容中体现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

二:政府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政府会议纪要是政府派员参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协调,对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提出的一种协调意见,并非政府行政命令或决定,亦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三: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1、会议纪要是行政公文的一种,不过现在很所企业、事业单位也频繁使用这种文体,如董事会会议纪要。

2、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会议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因此具有证据意义。

综合:会议纪要主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性质主要是针对会议进行情况以及最后结论的记录,只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四:政府办决定一件事形成的会议纪要有什么作用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会议纪要不同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从应用写作和文字处理的角度来探析,二者截然不同。会议纪要是一种法定的公务文书,其撰写与制作属于应用写作和公文处理的范畴,必须遵循应用写作的一般规律,严格按照公文制发处理程序办事。

政府的会议纪要 主要是为了以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公布、留存档案备查等作用。

五:政府需要的会议纪要怎么写

标题(会议纪要,或者是这次会议的主题)

重要内容(一句话概括主要内容)

主持(会议由谁主持)

会议记录人(由谁记录)

参加人员(到会的每个成员)

时间(会议召开的日期,包括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更具体的是几点开始到几点结束)

会议的内容(谁说了什么,谁发言了,要一一按顺序记录准确)

这个就是会议纪要的格式,要用框图分割开就可以了。

回答完毕,谢谢!(我以前就是办公室主任,经常做这样的工作)

六:政府会议纪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作为法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分布给所有大众的才有效力。因此,会议纪要是不能改变其他政策的效力的,本身也不具公开性,没有法律效力。

七:政府“会议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会议纪要”属行政机关内部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会议纪要,本来就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载体,它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没有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会议纪要便是单纯的档案资料。将会议纪要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视作一种连续行为或共同行为而一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做法,既与会议纪要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申请人对法律规定的把握不准相连。会议纪要“立此存照”和“存档备查”的特征以及只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运作程序,决定了其区别于并超然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特点;会议纪要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属物,因此,规范的会议纪要当然不具有可诉性。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九:政府的会议纪要能否作为政府的承诺依据

您好。当然不能。县级政府的会议纪要只是一种开会记录,说明政府的行政意图,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不能作为政府的承诺依据

十:会议纪要的范例参考

关于协调解决沙面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问题的会议纪要第XX号xx年2月2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x x x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沙面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问题。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办公厅交际处、广东胜利宾馆、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二商局、市外轮供应公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会议认为,沙面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的问题,是在过去计划经济和行政决定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早几年曾多次协调,虽有进展,但未有结果。最近,按照省、市领导同志向前看、了却这笔历史旧账的批示精神,在办公厅的协调下,双方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合情合理地提出解决这宗矛盾的方案。经过协商、讨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认识。会议决定如下事项:一、市外轮供应公司应将沙面大街56号房屋的使用权交给胜利宾馆。二、考虑到市外轮供应公司在56号经营了30多年, 已投入了不少资金,退出后,办公地方暂时难以解决,决定给予其商品损耗费、固定资产投资和搬迁费等一次性补偿费用共95 万元。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广东胜利宾馆负责80万元;考虑到省政府领导曾多次过问此事和省、市关系,另15万元由广州市政府支持补助。三、省政府办公厅和胜利宾馆的补偿款于1994年2月7 日前划拨给市外轮供应公司。市政府的补助款于3月5日左右划拨,市外轮供应公司应于2月15日开始搬迁,2月20 日前搬迁完毕并移交钥匙。四、市外轮供应公司原搭建的楼阁按房管部门规定不能拆迁。空调器和电话等2月20日前搬迁不了的,由胜利宾馆协助做好善后工作。会议强调,双方在房屋使用权移交中要各自做好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工作,团结协作,增进友谊,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X X市政府办公厅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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