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和补充:
一是平等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是自愿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平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草案第三条至第九条)
明确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条)。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民商事领域有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条)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余下全文>>
二:《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看点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三:民法总则草案 有法律效应吗
出台的文件才会有法律效应,所以草案没有
四: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啥时生效
按照这次常委会的情况,民法典总则部分预计明年三月才能提交全国人大表决,至于能不能通过表决就不知道了,最坏的结果就是和前四次民法典立法一样搁置,反正这部法律确实不好说,因为毕竟已经被搁置过四次了,如果可以通过表决,实施时间最早也恐怕的在明年五月,所以这个就暂时别考虑了,即使表决通过还可能等民法典分则各编通过以后才一起生效,因为总则毕竟只是一部完整法典的一个部分,当然这个可能性是我的猜测,估计不会等到那时候。
五:民法总则草案出炉还要多长时间正式实施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预计今年年底前通过。
六: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
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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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什么草案叫民法总则不叫民法典
因为民法典应该包括总则和各个分则,分则就是已经出台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民法通则最早出台,现在已经不合时宜,因此要修改。
八:全国人大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什么权力
体现了立法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增加哪些内容
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为什么说这是一则历史性的事件呢?
因为,民法总则太重要了,它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我国治国理政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此,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民法典时代”!
那么,民法总则跟我们老师、家长、孩子有啥关系?
关系太大了!
从生到死,从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老百姓的一切皆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它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对于我们家长、老师来说也不例外!而且呀,在此次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不少内容也和我们作为家长的责任义务有关,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比如监护制度有了变化、比如胎儿的利益也将得到保护,等等。
所以呀,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有什么需要我们老师、家长知道的内容吧!
民法总则中的这些变化,家长、老师要知道!
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其实,草案的起草工作早已开始。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将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前天下午,刚刚审议通过不久的民法总则总算在人大官网“亮相”了,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那么,哪些点是值得我们老师、家长关注的呢?这些变化又该怎样看待呢?我们邀请到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教育媒体人翁小平为我们解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变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很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变化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余下全文>>
十: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前是没有过的。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最高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还远不是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领域的各个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也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而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义思想。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宪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