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访制度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利弊?

这个问题很好,我是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也是我考虑的问题之一。要是我说:1、这就是中国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出事后不寻找法律帮助,而是只相信权利。2、中国本来自始至终就是人治的社会、不是法治、法律只是人治的一个必要的补充而已。3、中国的制度就是法院、检察院不独立,这是根本。他们的权力来自人大,受人大监督,但是人大在四套班子之中又是多么的弱小,有权用不出来。可想而知人大都用不出,受它产生的法院、检察院又如何把权力使用出来啊。4、中国法律有很多空洞的东西,很简单,就像现在大家所说的一样中国领导的大方针是对的,但是下面落实有问题。为什么有问题,很简单,只说要怎么做,没说不做后怎么处罚

信访制度是关于信访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 按目前理论界的分法,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参与类, 即向各级党、政、人大、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求决类, 主要是要求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具体问题;诉讼类, 指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信访。目前几乎所有社会问题、 社会冲突都可以诉诸信访部门, 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变革转型及社会稳定的重任, 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不断升级上行, 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这个更明确一点。

困境一:信访制度结构复杂,机构之间沟通不畅  在横向上,中国的信访机构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即党、政府、人大和两院分别设有信访机构。这五个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来自社会的表达信息。但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问题大多需要政府来解决,于是表达信息还必须经过一个向政府转移的过程。然而政府的信访机构也仅仅是一个接受信息的部门,它缺乏解决问题的权能。因此,汇集到政府信访部门的表达信息还得经过一次时空转移,信访部门将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然后提交政府相关机构。这样,制度结构的复杂性影响了沟通速度。更重供的是,由于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而降低了沟通质量。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而且还会因信息处理不当引发其他针对政治体系的政治压力。当代中国的沟通制度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它主要是为处理非政治问题和非私人问题而设置的,这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对社会形势的判断以及政治制度的性质有关[2]。改革开放之后,沟通制度基本上还是延续了传统的模式,在利益需求多元化的今天,这种模式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纵向上,信访制度未形成系统的结构,信访部门的层级关系与所属机构的层级关系不完全一致,如下一级政府受上一级政府的领导,而下一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与上一级信访部门的关系却不存在领导关系。有关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3]。信访部门实行“块块”领导,这样,信访系统就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越级沟通或信访的现象屡有发生,信访秩序混乱经常打断国家权力部门的程序性活动,影响了国家权力体系的正常运作。  困境二:信访制度被异化,功能错位,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困境三:人治色彩浓厚,不具有行政权力的信访机构有时权力无限且不受制约

二:我国的信访制度有什么优点和缺陷?

由于社会环境的迅猛变化,我国近年来的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信访洪峰”一词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有组织的集体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组织性增强。异常访和越级访十分突出[1]。出现信访问题严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在进行信访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少缺陷。此外,地方各级领导和机关甚至人民群众,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法理上的缺陷

信访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虽然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访条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的缺陷。对于群众最关心的信访处理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各地的信访机构在职能和运作上存在不小的差异,这样导致在处理个案的时候严重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信访的结果随着其个人素质高低上下波动。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处理个案没有法律赋予权力,要看领导脸色,靠上级批示和干预,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响。另外,终结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很多终结了的案件,信访人仍然在不断上访。

信访机构的设立存在一定的混乱。我国目前信访机构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置了信访机构,从横向来说,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来自社会的表达信息。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问题大多需要政府来解决,于是表达信息还必须经过一个向政府转移的过程,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而降低了沟通质量。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而且还会因信息处理不当引发其他针对政治体系的政治压力。在纵向上,信访制度未形成系统的结构,信访部门的层级关系与所属机构的层级关系不完全一致,中央信访机构对下层的信访机构统筹安排能力有限,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运作差异巨大。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自身特点阻碍工作开展

信访制度本身的特点也有一定的阻碍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首先,信访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复杂性。第一,投诉主体多元化。有集体访,也有个人访;有重复访,也有初访;人员职业构成更是五花八门,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工人等。第二,信访内容广泛化。在农村,信访内容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纠纷,林地权属纠纷以及邻里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反映村集体干部工作作风问题的诉求;在城镇,城市拆迁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点重点,而劳务关系,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也占了很大比例;在企业中,集中反映由于改制过程而激发的矛盾和问题,福利待遇问题,拖欠工资和养老费问题,国有资产历史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问题等。第三,表现形式复杂化。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多数人合理要求和少数人无力取闹,群众自发行为和幕后黑手恶意操纵,种种一切相互交织,短时间难以辨明,而且不同时期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其次,信访工作的开展难度大。信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信访事项都是个案,没有解决问题的统一模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执行难的困境。有的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访是一个寻求社会对其救济的底线,是一种无奈的行为;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物是人非,时过境迁,根本调查不到相关情况,找不到知情人,无从开展工作;有的政策前后不衔接,落差大,同事不同待遇;有的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或者法律不明确,甚至“打架”;有的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责任主体不清。再有就是法律法规对一些明显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主要是那些要求不合理和已经认定为诉求无趣的人,他们没有明显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不能依法实施强制行为,思想教育又无济于事,“软硬不吃”,给信访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余下全文>>

三:我国信访制度建立背景

信访活动,古已有之。不同的社会形态里,信访活动内容、方式的变革,都与统治集团的需要相联系,并受其制约,以作用于当时的社会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信访活动

据《大戴记·保傅》、《淮南子·主术篇》等古籍记载,尧在位时,于庭前设“进善旌”,听取天下百姓的建议,后又立“诽谤之木”,“使天下得攻其过”;舜“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舜时,还首置龙为纳言。进善旌,诽谤木、敢谏之鼓是中国信访制度的源头,纳言也可谓中国最早的信访官职。

随后,在西周时期周王朝设立了路鼓和肺石制度。秦汉时期的公车司法与诣阙上书、魏晋的登闻鼓与华表木、南北朝的谏鼓谤木与邀车驾,以及清代的叩阍制度。

由于受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中国古代的信访制度与纳谏制度、诉讼制度和监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互有交叉,但相互之间又有不同。古代信访制度一般要求必须逐级上访,严控越诉、越级上访行为。因此,古代信访制度在维护统治阶级政权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重要渠道。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信访活动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积极鼓励人民用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党表达各种意见。1921年,安源煤矿的两个工人给毛泽东写信,建议他像关心农民运动一样关心工人运动,毛泽东非常重视。亲自去煤矿了解了情况,后来党组织派刘少奇去安源开展了工人运动。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求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系统成立了3个单位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此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的信访办事机构。1954年至1957年,来信来访的数量猛增,信访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一时期,信访机构创立了领导接待来访日、县市长定期接见人大代表、与调解委员会合作、对集体上访妥善处理等方法。

文革开始后,信访机构处于瘫痪与半瘫痪状态。文革结束后,国家又开始恢复信访机构,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198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

此外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及机构。如1982年建立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已被废止)、2004年建立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自信访制度创立之初,信访成了连结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缓和社会内部矛盾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一些深层次的潜在的内部矛盾被逐渐被激发,社会纠纷明显上升,突出表现为信访案件的急剧增加。在不断增加的群体上访和个体上访的推动下,国内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信访也因此成为各党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信访活动锭国家最初的鼓励到现在的控制,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过程。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信访工作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四:我为什么主张废除信访制度

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废除信访制度?

2016-05-03 来源:浙江新闻网

近20年来,我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的。其一,1998年至2003年,调查农民税费负担及其引发的各种抗争,写出和发表了长篇调查报告《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后果:湖南衡阳调查》,主张取消农业税。2004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我的这项研究也就完成了。其二,2002年至2012年,我调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撰写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对100例上访劳教案的分析》一书,主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国家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我的这本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其三,2008年至2013年,我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户籍制度改革的首席专家,我主张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制度中社会福利与户籍管理分离。其成果受到各方面重视,评价正面。其四,1999年至今,对信访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我主张废除信访制度。可以说,我对信访制度调查研究得时间最长,花的心血最多;研究的成果和主张,受到了官方甚至民间部分人士的激烈批评,争议最大。

我对信访制度的最初关注,是在1999年调查农民抗税费时,发现的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许多农民因不满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到北京找中央上访;地方官员则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农民上访,甚至对上访的农民进行打击迫害;而中央政府一方面对上访农民进行安抚,另一方面又为了北京的治安,默许甚至纵容地方官员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截访。

我决定研究为什么会有如此这般的博弈。在完成初步的调查基础上,2004年5月至10月,在国家软科学的支持下,我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

我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其理念基础是驭民乃至人治,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而不是民意“表达”的渠道。由于它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这些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

因此,我主张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并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功能目标和信访体制。具体来说,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地方党政迫害信访者的案件要坚决查处。

当时,我主张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主要措施是: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不对信访公民的信......余下全文>>

五:我国的信访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

申诉类,建议类,检举类。

六:政治题 我国为什么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1

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

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各种权利制衡

不尽人意、

相关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的

制度安排,

对于维护群众利益、

疏导社会矛盾来说是必要而又合理的。

一、信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1

、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

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当前,

信访制度

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

参政议政、

实施民主监

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2

、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

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

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

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同时,

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

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3

、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

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

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

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

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4

、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

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

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

同状况。

同时,

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

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二、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2

1

、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

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

信访部门责重权轻,

对产生信访事项的

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

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各级

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

级,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

统领机关,

而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

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

信息不共享,

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

得到的答复和解

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

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

2

、信访功能错位,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

现在却成了老百姓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而选择的一

种救济方式。

信访功能错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

一是信访机构承

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

信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但我们必须承认

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制度作用的发挥与主管领导的“个人意

志”具有较强的联系;

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否解决,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主管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

这种浓厚的“人治”色

彩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极不相容的。

3

、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

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

随意性。

但由于信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不断增加,

影响到社会稳

定,中央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

3

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

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

到北京上访,

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余下全文>>

七:请问我国的信访制度在美国 英国叫什么?

给你找一篇文章,你看看。

上访,是向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冤情、民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为处理信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设立有国家信访局,各级政府、人大及政协也设有信访办公室。

美国没有上访这个事情,但也并不是不存在“冤情”,只是美国对于“冤”有他们的一套办法解决和对待。

他们首先会通过这个部门的投诉或者客户关系部门来协商解决,美国各个政Fu部门和各个公司都非常重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冤屈。在这个层面上很多问题会得到解决。

如果和对方部门直接投诉解决不了问题,那么下面美国人通常会找个律师先去把自己的情况跟律师谈。律师都很有职业操守,会把客户的整个事件分析明白,哪个地方是关键,哪个地方是无理要求,哪个地方我们可能胜诉,包括是否建议你打官司都会给你讲的很明白。这个时侯当事人会衡量是否打官司,有的时候因为冤屈不大,衡量之后就不在起诉了,有的时候认为冤屈很大,就一定要找个说理的地方。在这个环节,很多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大部分都会大退堂鼓了。

找过律师之后依然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受了委屈),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了,法院会受理,这里要特别之处的,美国的法院是完全独立的系统,法院有很高的权威,他的核心是公平。大家看过TVB的电视剧,法院里悬挂是什么?——天平。这是法院的象征,这一点保证了当事人对于事情公平度的认可程度。

那么法院也可能会犯错,那么不同意下层法院的审理结果怎么办?那就一级一级的上诉。美国州法院是四审制,一审、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是三审制,地区法院(一审)、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终审)。相对中国的二审终审制要复杂的多。为啥还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区别?其实这也好理解,州法院是解释和审判州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联邦法院是解释和审判联邦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不过实际上很少有官司可以打到最高法院,一是、各级法院对案件会充分负责,审判结果一般会得到各方的认可。二是实际上审理速度会很慢,打到最高法院可能要十多年的时间。

以上说的是走法律系统解决当事人“冤屈“的问题。

法院当然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而且法院也是只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负责,而社会发展很多问题是之前没碰到过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者本身法律条文是不对的,比如在1950年之前对美国黑人的歧视法律条款。

那这些问题(”冤屈“)怎么办?那么这个时候美国宪法中规定条款又用上,他们可以抗议,举着牌子就上街了,当然他们不会影响交通,但会选择人比较多的场所,比如城市广场。我们经常会听新闻上说,美国某某地方上街抗议了,抗议的结果分成两种,一种是自己举了N多天牌子都没有人搭理他。说明他的问题”冤屈“并不能得到更多人支持,估计他会很快撤掉,自己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更多的人关注,如果这个抗议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或者更多人的支持,那么新闻媒体也会跟进,这个”冤屈“就会得到更多胆的关注,解决起来也就有了社会压力,这些问题大多会得到解决。

另外还有个解决办法,如果你真有冤屈,你可以找区、县、市、州、国会各级议员。议员基本上就是“事岔”,说白了就是对各个部门没事找事,骨头里挑刺的人。还可以找各个媒体,媒体在美国称为”第四种权利“,是总统、议会、法院之外的第四种权利,也就是监督权。不要小瞧这种权利,如果爆料够狠,总统一样下台。

当然,美国人为什么不上访还有一个原因:美国的市长、县长、区长、州长和总统是没有上下级关系的,也就是当你对州长不满意,你找奥巴马没用,因为州长不听奥巴马的。你......余下全文>>

八:当今中国大陆应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从古至今,限制被统治者的地域自由都是维护统治者的有力武器。 户籍制度,也是大数据时代下的趋势。(要加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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