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销售完成,我们都会确认收益的对吧?就是我把东西卖出去,所有权转移了,钱收到了,我就会把这笔业务记下来,确认收益了。融资租赁中,我们也是实现了销售,所以说我们有销售的“形式”。但是实质上,售后回租的物品还是在我们这里使用,实质上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这笔业务仅仅是为了某种融资的需要,比如我现在需要大量的现金,我就把一项大型设备卖出去,然后回租,虽然租金的总额可能大于现在我收到的款项,但是在短期内我有了大量的现金。所以融资租赁应看作是一种融资的方法。实质上就是融资行为,而不是一种买卖行为,不确认收益。而这种不确认就是把看这笔业务的实质。

三: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我的厂有之前买了个很贵的机器,但我现在缺钱 我可以把机器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归他 但机器我租过用,付给他租金。 这样,我就不用在固定资产上投入过多的资金了。 你想想租房和买房的区别就知道了。北京一处200万的房,用3000一个月租金就能住;但买的话你得有200万,也是住。 如果我把房卖了租着住,我手里就有200万的现金了!

四:为什么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业务不确认收入

你指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对于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要确定一项资产,计提折旧计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该处理是按照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作融资购入固定资产处理。 对于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计入租赁收入

五: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

售后租回,是企业盘活资金的一种手段。企业把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卖出去收回价款,以解决急需的资金。然后又将固定资产租回来继续使用,实际上在此过程中固定资产并没有离开原企业。这类似于把资产作“抵押”或“典当”。当然,这样做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即给出租方支付租金、利息和手续费等,同时也给出租方所拥有的资金提供了增值的机会。   所以,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销售价格和支付的租金是相互关联的,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一揽子谈判的方式,一并计算出来的。所以,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一笔业务。基于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按期进行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损益,可能会产生操纵各期利润的现象。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属于融资租赁,这种交易实质上转移了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所以,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该项资产作为担保。基于此,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其实质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是在出售时高估了资产价值,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是在出售时低估了资产价值。所以,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属于融资租赁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资产时,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已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科目。若是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失,则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六:融资租赁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的区别

直租是出租方直接购买设备然后租给承租方,租期完成转让所有权。 回租是出租方向承租方购买设备后再租给承租方,租期完成后转让所有权。

七: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资产,递延收益的分摊问题。

1、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

借 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 长期应付款

2、分期付款

借 长期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借 财务费用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与递延收益和加速折旧有什么关系呢?

八:融资租赁方式中售后回租与直接融资租赁有什么不同

直接租赁是买新设备,

售后回租是用已有设备融资搞到现金。

九:融资租赁方式中售后回租与直接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售后回租,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出售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十:如何处理融资租赁纠纷中的“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客观地说,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获得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比如,有的合同虽然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并无实际的租赁物,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上看,仅有资金的借 dai,而无租赁物的占用、使用。

有的虽有租赁物,但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并无直接关联或差异过大,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体现的不是租赁物的购买价值及出租人的成本利润,而是承租人占用资金的利息成本。就这些合同的性质问题,各界存有不同认识。

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条文: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gou 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不认可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促进金融与实业的结合,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问题,确实存在合同性质是属于抵//ya借 kuan 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考虑到售后回租交易有利于市场主体盘活资产、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对此类交易形式也已明确认可,且承租人与出卖人相重合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予以了认可。但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而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jie 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jie款合同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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