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概论问题
本案不能私了。
在本案厂中,王某犯有过失杀人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判决此案。刑法的有关规定是强行性规则,必须依照这些强行性规则来处理此案。张家和王家并没有权利自行达成协议,“私了”此事。
二:法律 法学概论 多项选择题
E.B.C
三:第四版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的答案
1。李某以共同犯罪定性,以“胁从”定量,但可以与其开设黄色录像厅合并追究。具体量刑因所提供信息不足,难以判断。 2。如果甲父所订立遗嘱合法可信,则有效。父子间签署的脱离关系字据无法律依据,无效。但若在甲父需要赡养期间,其甲可尽而未尽赡养义务,则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乙的权益。 3。很显然,甲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乙无相关权益。 4。甲乙均已满法定年龄,有独立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不考虑“教唆”的因素,只考虑在各次犯罪中各人所起的作用。如果丙为主谋人和组织者,则甲乙为从犯定性。
四:电大《法学概论》多选题 100分
那就是要早于国家原始社会就有了也就是习惯 2,3题不知道啥意思 内容不都说完了吗.
五:谁有自考2014年4月法学概论答案
你好:试题及答案如下
六:问几个法学问题,法学概论作业,急! 200分
第一题选B,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题选A,这是政治书上的政治正确(虽然表示并不认同),没什么解释的。
第三条选A,行政法不属于法律渊源,公务员法属于法律
第四题选C,只有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能力,各部委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
第五题选A,和第二题一样。
第六题选A。
望采纳。
七: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1。李某以共同犯罪定性,以“胁从”定量,但可以与其开设黄色录像厅合并追究。具体量刑因所提供信息不足,难以判断。2。如果甲父所订立遗嘱合法可信,则有效。父子间签署的脱离关系字据无法律依据,无效。但若在甲父需要赡养期间,其甲可尽而未尽赡养义务,则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乙的权益。
3。很显然,甲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乙无相关权益。
4。甲乙均已满法定年龄,有独立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不考虑“教唆”的因素,只考虑在各次犯罪中各人所起的作用。如果丙为主谋人和组织者,则甲乙为从犯定性。
八:急求法学概论的案例题答案··
同学……你这是民法总论问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D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 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D )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和丙 D宏亮彩扩部和丙
3.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的成年人是( B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的是( C )
A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文具
B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药费
C为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支付医药费
D为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金
5.张明的儿子小磊,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小强争执,并将小强眼睛 打伤,小强治病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这一损失应( C )
A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负连带责任
C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D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6.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 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D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7.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8.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B )
A某市人事局 B某出版社编辑部
C某大学法学院 D某市A区人民法院
9.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甲购买一只 价值5000元的 钻戒送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C )
A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无效
B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可撤销
C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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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求法学概论的简答题的答案 20分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2、回避情形
见法条第28条
3、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保证人: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