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

一:农药登记的登记种类

1、尚未登记产品的登记种类:新农药登记、特殊新农药登记、新制剂登记(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相同产品登记;2、已登记的产品的登记种类: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新作物、新的防治对象、新的使用方法)、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续展登记。注:特殊农药包括(1)卫生用农药;(2)杀鼠剂;(3 )生物化学农药;(4 )微生物农药;(5 )植物源农药;(6 )转基因生物;(7)天敌生物

二:农药管理条例的农药登记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农药批件?农药登记与农药批件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这是通俗叫法,严格来讲农药生产批件有两种:一种是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另一种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国家工信部颁发。

一个农药产品在市场流通需要有两个证号和一个执行标准号,两个证号是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登记证号在农业部办理,归口农业部管理;农药批件一般指的是农药批准证书,由工信部管理。

四:农药登记行业发展怎么样

仅仅是登记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所以了不存在什么发展的问题。就像老板或者相关技术部门给你个配方,你就按照国家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去准备资料(没有你发挥创新的余地,呵呵),然后提交省所、部所审批。批准证和许可证也是按照国家的相关制度要求准备资料,汇总、提交等。国外登记,也是根据当地的制度要求提供资料,就是需要相应的语言能看懂。登记人员的工资也不高,一般二千到四千不等,如果能做到主管或者业务上能拓展到产品研发,那工资可能会到五六千吧。

五:如何做好澳大利亚农药登记

(一)澳大利亚农药登记资料的一般要求

1、批准新有效成分的资料要求

对澳大利亚而言的新有效成分,登记审批需要全套资料,包括:

增加了对批(1)产品化学和制造,次分析报告的要求。批次分析结果需要显示如下内容:

及其建议都必须与参考产品相同;

产品必须针对同样的用户群,而且要有相似的包装尺寸和包装类型。

产品的用途和药效声明可以比参考产品少(即与参考产品不同),但不能多,其有效成分可以来自已经获得批准的不同产地。总之,与参考产品之间的差别不能达到影响其“相似性”的程度。

此类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准确说明申请目的的附信;(1)

申请费用;(2)

完整填写的APVMA申请表;(3)

(4)针对每种包装提供标签草稿;参考产品的有关细节;(5)

(6)说明产品化学和制造过程的资料;

(7)为任何附加的标签声明提供的佐证材料。

2、第30类申请(新产品、小改变、使用以获得批准的有效成分)

此类申请适合于少部分剂型之间的改变,即在WP,SC,WDG或DF之间的改变。这些改变不需要对毒性、残留和药效进行外部评价。例如,Bt产品就不适合于此类申请,因为剂型的改变会影响其田间药效。有效成分含量变化超过5%或者在澳大利亚的急救指导手册中没有列出的剂型也不适合于此类申请。

此类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准确说明申请目的的附信;(1)

申请费用;(2)

完整填写的APVMA申请表;(3)

针对每种包装提供标签草稿;(4)

(5)说明产品化学和制造过程的资料。

以上两类申请的评审费用和所需时间均为1,030澳元和3个月。

对GLP的要求

残留资料和毒理学资料必须是根据

a)有效成分与APVMA标准相符;

b)任何其他成分也必须与APVMA的有关标准相符;

c)有效成分的生产的批号。

毒理学资料;(2)

代谢和毒动力学资料;(3)

职业卫生与安全资料;(4)

(5)对环境的影响。

六:农药如何登记

有一份法规叫《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就是专为农药登记而制定的法规,你可以详细阅读这份法规。不过其中的内涵太多,最好是由专业的人员进行登记。

不过除了资料准备外,对实时法规动态的了解,有业内人事的指导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七:马达加斯加有自己的农药登记列表吗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登记证号是不可以租借、转让的。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八:农药实施的四项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余下全文>>

九:植物源农药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可以减免那些资料?登记一个新产品大约需要多少钱? 20分

按农药登记政策执行,植物源农药可以减免部分试验定目,丁子香酚已经有厂家获得正式登记,但肉桂醛还没有厂家登记过,肉桂醛估计会麻烦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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