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危险等级划分的三个主要因素一个为A级、一个为B级、一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特别危险场所;三个主要因素中一个为B级、二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高度危险场所;在高度危险场所规定的级以下者为一般危险场所。 5.危险等级划分时,危险场所的周围环境条件和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作为附加因素考虑的,当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场所

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废除了了吗

安全操作规程具体针对的是某一样设备设施,并不代表整个作业环境。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有没有废止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没有废止,依然有效。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是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废除了了吗

绿的,真的。不是开绿帽子的玩笑

五: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吗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属于强制规定,必须遵守;如果不怕麻烦,想以后整改,可以暂时不遵守,留待以后再来一次。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多少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04年4月16日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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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交易和配送的任何经营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75519.1-1998 化学品安装资料表 第1部分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58-1993 剧毒物品名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

GB 13690 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3.2 剧毒物品 hypertoxic

GB 58 列入的物品。

3.3 禁忌物料 incinpatible inaterals

化学性质相低触来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GB 15603-1995中3.4]。

3.4 隔离储存 segregated storage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GB 15603-1995 中 3.1]。

3.5 隔开储存 cut-off storage

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BG 15603-1995中 3.2]。

3.6 分离储存 detached storage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GB 15603-1995 中3.3]

4 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4.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4.2 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4.3 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满足4.1、4.2要求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 经营条件

5.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5.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5.4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4.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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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是否有效

安全操作规程具体针对的是某一样设备设施,并不代表整个作业环境。

八: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作废了吗

安全操作规程具体针对的是某一样设备设施,并不代表整个作业环境。

九: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了吗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除尘器不可以放在厂房屋顶向左转向右转

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法规全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八章 奖 惩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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