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
www.hunan.gov.cn/...2.html
四: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什么监管的宗旨
强化。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五: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储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 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0417 【实施日期】 19970417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
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
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
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
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
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
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
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
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
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八:《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141号有替代的新的文件吗
没有找到说明其失效的文件,说明其还是在法定效力内的,同时这种规定一般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或者《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而修订的,现在安全生产法没有开始正式修改,这个规定也不会修改的
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6年3月7日
十:怎样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的学习和理解
《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工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