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社会优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资金投入不足,优抚经费没有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一个时期以来,国家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致使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的生活水平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在优抚保障方面几乎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只有国家财政拨款。
(二)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优抚保障事业的发展。目前,社会力量参与优抚保障的途径还不是很多,作为社会化实质性标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机构尚未真正参与到优抚保障中来,致使优抚保障仅限于来自国家有限的经济资助,服务保障没有落到实处。
(三)对象自身竞争力不强。由于历史、个人以及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特别是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人口素质低、劳动力匮乏、年老体弱,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先天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从而使得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十分薄弱。
(四)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退伍专业干部安置难的问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可以通过各级政府逐级指定来完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模式根本行不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定编定岗、精简机构,这些都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优抚安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社会优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大局,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优抚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也面临改革问题。
二: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当前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在现阶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秩序,突出工作重点,深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积极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系统化管理十分重要。 一、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制度不健全使实施系统化,规范化管理难以从最根本的工作抓起。部分地区没有按照中央四部系《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成员单位之间平时沟通不畅,没有及时准确对刑事解教人员进行登记,脱漏登记现象严重,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流动情况掌握不够,有时出现长期见不到人的现象,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根本不到基本相关部门报到,同时监狱及劳教场所也未将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情况及时反馈给基层司法和公安部门,导致档案外的脱漏现象。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无法律依据但又能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对帮教对象不具有强制性和可行性,帮教对长期在外见不以人无法帮教拒绝帮教怎么办?这些问题目前尚无强制性措施,使帮教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 (四)安置难度大造成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 (五)经费缺乏保障制约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六)专业警力不足影响到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目前,各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上为1-2人,很多所是一人一所,加之工作任务较多,仅靠一、两个人兼职干警去抓,确实力不从心。 (七)作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承担管理安置帮教工作过程中,除了人员势单力薄外,通讯及装备严重落后,甚至绝大部分基层司法所无交通和通讯工具,这对实施安置帮教工作来讲,客观上也带来一定难度。 (八)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乃至地方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和力度不够,同时也缺少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使这项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指导性、规范性、成文性的意见和纲要。 (九)监狱、劳教场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安置帮教工作缺少沟通和交流,也缺乏相互配合与协作,不仅是刑满释放人员信息传递脱节,而且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配合力度还是协调力度不够。 二、关于对安置帮教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首先是党政要重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受,以积极进取的态度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抓好这项工作。要把这项目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来抓。 (二)建立保障机制,建立以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四级化的帮教组织,层层抓落实,片片有人帮,不让一个帮教对象失控,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 (三)建立管理机制,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四)完善运行机制,工作上实行程序化,各级帮教组织坚持定期与帮教对象见面谈心,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以务料的态度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和社会效果。 (五)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构造系统化管理模式。首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对刑满解教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各地安置帮教部门备案,再由安置帮教部门将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分派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监狱及劳教部门对可能不报到的对象要及时反馈信息......余下全文>>
三:当前深入开展双拥工作有什么具体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价值取向,逐渐渗透到双拥工作的各个层面,与传统的双拥思想观念发生着冲撞,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1、双拥观念与时代脱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蒸蒸日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开放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强化,但国家安全意识、居安思危意识、责任奉献意识也容易淡化。观念上的淡化导致只看到双拥工作任务重、付出多、受益少,而没有看到双拥工作对稳定发展、提高综合国力的巨大作用。因此双拥工作的一般性号召,如实施科教兴国、科技强军战略,要求军地充分发挥科技优势,相互支援等,已难以提高活动的层次。
2、双拥工作的整体环境发生了变化。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转换,必然涉及到双拥工作和优抚对象。企业改制以后,一批残疾军人面临着下岗、失业、劳动力转岗问题;农村改革以后,优抚对象的优待制度和办法也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过去由集体、村组承担的大量优待办法、措施,如减免义务工、临时照顾及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问题等,现在均发生了变化。国家在优待方式上实行了货币化,基层集体经济功能弱化,过去大量在基层喜闻乐见的双拥活动现在较难开展。
3、优抚对象的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除了他们自身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以外,由于国家和地方的优待标准增长困难,他们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有拉大的趋势。而且目前条件下解决这些问题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从经济上讲,需要强大的财政实力作支撑,政府要解决的具体困难太多,优抚对象感到心理不平衡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4、新旧政策存在一定的碰撞和缺位现象。一是目前的双拥工作中,有些方面老办法不行,新办法又没有,有些方面有政策,但又存在方式上对接的问题;还有的是管理部门、渠道发生了变化,需要衔接。二是一部分承担双拥具体任务的功能弱化了,另一部分新型经济主体对新形势下如何参与双拥、优抚工作无所适从。如民营经济、私营业主、个体老板,用什么办法进入双拥、优抚领域,缺少政策上的依据,等等。
从新时期双拥工作呈现的特点来看,目前双拥工作市场化程度不够,行政干预和指令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化程度不高,一些部门、行业和群众参与双拥工作积极性仍没有调动起来;激励措施不到位,从事双拥工作的同志主观能动性不能充分激发;约束措施不力,一些单位对履行国防义务、承担国防责任的认识不清。这些问题说明,双拥工作必须顺应社会结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努力探索和构建新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效能,不断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
四:我国社会优抚制度面临的挑战有哪些?如何完善?
优抚制度没有搐正成为一种制度。而且照顾人群也不全面。
现在的优抚制度更像是过年节时领导的送温暖活动。而不是长期制度。
可能领导要的就是这种效果,而且社会也没钱长期按制度执行。
所以没法完善。
五:分析军人优待落实起来难度大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浅探:“军人优待”难在哪?
通过对全国各地16个地区的官兵进行深入详实的调查,大家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各地区在军人优待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原因:
1、刚性不够导致弹性问题。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对军人的一种关爱,但其存在的不足也很明显:一是细节不够。在每一条中,虽然都规定了要优待什么,但在具体优待条款后,地方应该怎么优待,具体的实施措施是什么,没有明确要求,大都出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这种弹性政策,不可避免的引发军人优待落实难现象;二是法制性不强。也就是监督的问题,条例虽然规定了优待的项目,但没有具体的监督机构,落实不落实全凭地方说了算,至于存在的问题,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解决,这就造成了落实行不落实也没事的错误现象。
2、地区差异造成优待不均。
按照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政❤府给其家庭优待金或者其他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然而,地区差异很是明显。经济条件好的江浙一带,优待金较高,军人优待政策落实较好,如:军人立功受奖后,政府给军人家庭物质奖励,为家庭悬挂“军人之家”或者“军人光荣”的荣誉牌。而在相对欠发达的偏远贫穷地区、边疆地区,不仅义务兵的优待金相对较低,对军人的优待项目也相对不完善,这无形中带来优待反差。在军人家属随军安置方面,经济发达的城市、驻地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城市就业机会多,能够按照标准给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而部分地区,由于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军人家属随军后享受不到相应的优待政策。
3、变通规定暗自抬高门槛。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军人在乘坐公交车、参观旅游景点时必须着军服持军人证件方可享受免费乘车、参观的待遇,而这恰与部队条令中有关“军人非因公外出必须着便装”的规定相矛盾。也有个别地区,在对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参观旅游景点的优待上仅对驻军优待,对其他地方的军人则不优待。还有的地区,在解决军人家属随军的问题上,为军队每年分配安置名额,制定随军家属安置的级别,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军人需在副团职以上,方可按照地方规定给家属安置工作。这些都无形中抬高了军人优待的门槛。地方政❤府减轻了安置压力或者是经济压力,而军人则失去了优待的权利。
4、疏于宣传带来服务不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要求:相关优待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一些双拥模范城或者驻军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人乘车参观优惠等相关优待政策落实较好,但个别城市的偏远线路因承包给私人运营,在落实军人乘车优惠上存在困难。在个别城市旅游景点,对军人的优待是“优先不优质”,甚至有这样的口头禅:“都免费了,还不知足”、“免费等于免服务,当兵的想来就来,不来拉倒。”
5、名利作怪致使随意性大。
有个别地区功利思想作祟,为了短期利益,对军人优待的实施随意性较大,存在阶段性优待、随机性优待等现象。比如为了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荣誉,在评比前,对军人实施各种优待政策,赢得驻军的广泛赞誉。而在此之后,则以工作压力大,难以承受为由,对驻军的各种优待大打折扣,这令官兵极为不解。有的地区对义务兵立功受奖喜报发放不认真,按照政策落实物质奖励存在明多实少和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也有的地区发放军人优待金不及时,不同年份忽多忽少,甚至存在城市兵多农村兵少的情况。还有的安置......余下全文>>
六:如何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会出现脱节,导致工作没有及时得到落实
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10oa协同办公系统。
通知公告全部直观展示,可查看谁已阅读。另外可以通过流程布置工作任务,执行完成流程会显示完成结果。
七:优抚工作有哪些基本法规及其施行时间?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性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优抚工作基本情况介绍
(一)优抚工作的主要职责
优抚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补助、优待等政策的落实及拥军优属等工作。工作范围包括:拟定优待抚恤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优待抚恤制度,进行拥军优属的慰问、优待、补助,开展评残、评烈,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
(二)我省优抚对象情况
目前,我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共有9大类(19种)对象42个标准:“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个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个标准、“三类”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建国后入伍含抗美援朝老战士等)3个标准、“五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见义勇为人员)26个标准、“两参”退役人员(参战、原8023部队等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1个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个标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1个标准、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1个标准。
(三)优抚工作主要法规、规章
1.行政法规性文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颁布施行。2011年7月29日修订,8月1日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2.地方性法规性文件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闽常〔2011〕7号),2011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部门规章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令(第2号)由民政部颁布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2011年3月1日施行。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4.省政府规章性文件
《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3月28日省政府令第13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
《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24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
二、优待抚恤工作的基本内容
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给予物质上帮助和政治上关怀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优抚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优待补助
1、优待工作
优待工作,是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残疾军人、复退军人、“两参” 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的制度。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具体优待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1)物质优待形式的发展
①代耕土地
②优待劳动日
③发放优待金
优待金标准确定的原则。一是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二是要保障优抚对象相当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优待金标准。《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义......余下全文>>
八:民政局优抚政策有哪些
《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2006〕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把基层的典型经验有计划地提供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这些经验得到推广运用。 二、利用载体,加大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报》这个宣传阵地,加强与《中国社会报》“社会管理”编辑部联系,积极报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或为该编辑部提供新闻线索。要利用《中国社会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专栏,组织一系列关于学习会议精神的体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有关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理论探索、工作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等内容的稿件,扩大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制度,规范报送。要完善信息报送、使用、奖励、通报制度。各地总结的经验,要涵盖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报送的稿件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要求。稿件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四、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地被采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厅优抚处备份并记录分数,具体标准为:被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简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采用的,均记10分;被民政部办公厅参阅件、情况通报采用的,记20分;被国办、中办采用的,记30分;被民政部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厅年终将对各地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得分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依据之一。对于在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民办函[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民政系统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行政领导负责,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优抚安置人员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余下全文>>
九:党在农村的优抚政策如何进一步落实
一、强化政策宣传,加大惠农政策落实
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惠农政策的知晓率,注重“四种”方式,确保政策宣传取得实效。一是突出干部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入户”的原则,对县、乡镇、村社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按照《永靖县惠农政策宣传手册》,使每位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惠农政策的基本内容、享受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提高了惠农政策的宣传质量和效果。二是突出入户宣传。在巩固和扩大全州“惠民政策落实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全县组织开展了“千名干部包社宣讲核查惠农政策”活动,入户率达到100%。每户发放了县上统一印制的《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各乡镇制作了惠农政策宣传资料袋和宣传彩页,方便了群众查阅和咨询。三是突出媒体宣传。各乡镇开通了手机短信平台和固定电话语音服务系统,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开设了“惠农政策专栏”,县门户网站开辟了“惠农政策专题”,广泛宣传了各项惠农政策,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四是突出阵地宣传。各村制作了固定宣传栏,每个社设置了一面固定黑板,公开监督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各乡镇通过广播、悬挂横幅、制作喷绘、张贴标语等形式,营造了宣传惠农政策的浓厚氛围。
二、夯实工作基础,推动惠农政策落实
为方便服务群众,建立农户家庭基础档案,合理确定受益对象,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四项”基础工作,促进各项惠农政策落实。一是建立服务阵地。各乡镇惠民办实施了规范化建设,内设咨询接访、财政、民政、合作医疗、库区移民、新农保六个服务窗口,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实现了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服务。二是建立信息档案。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据实填写了《永靖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详细掌握了农户经济收入、住房情况、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分四类建立了《农户家庭基础档案》,为确定低保对象和落实扶贫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基础档案。各乡镇建立完善了《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等九大类基础档案,各村完善了《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七大类基础档案,便于工作落实和群众监督,促进了惠农政策落实工作的规范化。四是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和首创了惠农政策信息化共享平台,群众通过计划生育阳光服务卡、身份证号、一折统存折、姓名和姓名拼音码等,在乡镇惠民办直接查询本户本人享受到的项目资金,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资源共享。
三、坚持公开公正,保证惠农政策落实
为解决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懒汉保”的问题,采取“四项”措施,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公开透明。一是实行政策界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了农村低保“四优先、五不准”政策,“四优先”指80%的农村低保指标优先安排到东西山区、优先考虑困难军烈属和残困户、优先考虑计划生育“两户”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在读和未就业大中专生特困家庭;“五不准”指干部职工家属不准享受低保、村干部及其家属不准享受低保、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不准享受低保、不赡养、不孝顺父母的不准享受低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准享受低保。二是实行民主评议。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在确定受益对象时,按照“村两委提议、村民小组评议、镇上审核、县上审批”的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实行“三榜公示、三榜定案”制度,提高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实行分类施保。在开展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将原来农村低保三类调整为六类施保,提高了补助标准,杜绝了低保发放均等化的弊端,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四是实行按人施保。在整户纳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部分农户实行以人为单位的拆户施保,有效解决了有劳动能力靠低保生活的弊端,同......余下全文>>
十:2015关于关于退役军人优抚金调整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 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
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工作内容: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
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城市......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