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出具如何收费?

一般按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费。

二:审计报告是哪个单位出?

这个要看公司做那种报告了,要是年审、表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出的,要是做所得税或其它税的审计报告,就是税务师事务所出的哦!!!泰,,,,,顺。。。。。

三:企业为什么要出审计报告?

这是外部对企业的监管,是对企业进行审查监管的重要步骤,由外部专业人员对企功的账务和经营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并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样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有效。

四:审计报告需要哪些资料?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的资料

1.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2. 收到实收资本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 固定资产盘存表、存货盘存表;

4. 会计帐薄, 会计凭证;

5. 管理当局声明书;

6.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7. 银行对帐单(主要是年底);

8.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 其他资料。

五:审计报告是每年都需要做的吗?

1、首先取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1000万以上的头三年都要出的;

2、工商年检时网上预审通过时会给你一份准备资料的目录,若有再审计即可;

3、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务会让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範报告》,这个事先管理员会通知的;

4、银行贷款只需提供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想必你出具的财务报表不可能百分百的按实际提供给银行吧,若有修改的地方,一般事务所也不可能不按实际出报告,所以需另想办法.

个人所见不同,仅供参考\(^o^)/~!

六:审计报告日和审计报告公布日什么区别?

审计报告日指的是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也就是审计工作完成日,而公布日指的是对外报出的日期,通常审计报告日在前,而公布日在后。

七:审计报告是什么?

审计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出来的海题作出的报告。一般分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等类型,但报告基本分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建议等几大部分。

八:审计报告日和审计报告公布日区别

审计报告日指的是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而公布日指的是对外报出的日期,通常审计报告日在前,而公布日在后。

九:什么是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一般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报告日期等基本内容。 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1)元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讨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元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元保留地表示满意。元保留意见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合法、公允和一贯的,能满足非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是指与无保留意见相反。认为会计报表不能合法、公允、一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4)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无法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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