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耽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新增条款)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条款)
取消条款: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余下全文>>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
D. 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监理人现场初步验收—发包人工程验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是业主在工程实施中代表人他的验收不仅对实体工程验收激且还对监理在工作实施中作为进行了监管。他的验收才是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矗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验收都要什么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 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 定证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 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 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 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余下全文>>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人员参加?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组织自检。自检后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预验收。预验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正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这个是预验收:工程竣工 预 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人员可不参加。
这个是正式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扶着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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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程序是什么?
验收准备:自检,向提交监理验收申请,查你的合同、图纸,然后对照现场实物验收查你的施工资料、物资资料、材料试验报告等,各相关单位、人员到齐。对建筑进行全面的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正式验收:自检合格后准备好相关文字资料(过程验收资料)由质检站组织对建筑进行主体验收 主要是柱子 梁回弹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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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是什么 20分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不合格工程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九:请教 房地产项目验收的流程
一、竣工验收概要: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珐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二、竣工验收部门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具体涉及到的单位有: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房管局、环保局、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水、电部门、电信部门、邮政部门、地名等各有关单位。
十:市政工程的验收流程是什么
不知道你具体是什么工程验收,我提供一个大致上的流程给你参考一下。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一、
竣工验收实施步骤分四步进行:
即竣工验收前的准备
----
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备案
----
保修期终止。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
、施工单位进行的准备工作:
1、档案验收。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整理工程各项技术档案资料,自
检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验收,项目工程师验收合
格后移交工程竣工部,工程竣工部验收接收资料后移交建设局,建设局验收接收资料后(监理、建设单位均接收后)开具工程档案合格证书。
2、规划验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实测,填写《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与竣工
实测报告一起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
4、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到市建设大厦购买验收相关范本(红、黄、蓝本一式三本),填写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蓝本)、保修书(包括保修卡),向监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5、其他所需文件:设计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勘察质量检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审机构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拨款情况的证明文件、工程移交表、工程基本情况表、施工工作总结文件(验收会议汇报材料)。
三、监理单位进行的准备工作:
1
、
整理工程监理各项技术档案资料,
自检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验收,
项目
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移交工程竣工部,
工程竣工部验收接收资料后移交建设局,
建设局验收接
收资料后(施工、建设单位均接收后)开具工程档案合格证书。
2
、监理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预验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监理工作总结文件(验收会议汇报材料)
。
四、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组织规划专项验收。
2
、组织环保专项验收。
3
、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并确定专项验收组成员。验收委员会的成员由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担任(法人代表的
委托人应有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担任
(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应有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验收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任命。专项
验收组一般分为外观检查组、实测实量组、资料检查组,
工程规模较大时,
可按专业工程细
分若干个检查组。各专项验收组组长,由主任任命,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组员应具有
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每组不少于三人;
参加竣工验收的成员,
在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
组中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3
、确定竣工验收方案。
4
、编写工程项目执行报告(验收会议汇报材料)
。
5
、项目工程师整理建设单位工程档案资料,自检合格后移交工程竣工部,工程竣工部
验收接收资料后移交建设局,建设局验收接收资料后(施工、建设单位均接收后)
开具工程档案合格证书。
五、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同时领取核查表填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具备
验收条件后,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的时间,派出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对工程竣工
验收实施监督。审查不具备的验收条件的,一般是在收到竣工验收监督通知的
5
天内通知建
设单位,说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具体事项。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
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施工图审机构单位的有关专......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