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纠纷案例

一: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安置有方 职工无据诉请被驳回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企业按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及政府文件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安置,但原告以自己应按工伤有关文件安置、自己应属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为由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不服,向法院起诉。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原系S集团有限公司职工。1977年9月因工受伤。2004年5月,老张与S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6月29日,S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2008年9月,S集团有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表决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对安置事宜进行了明确。根据安置方案,S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老张实行内养,发给原告每月350元基本生活费,同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原告拒绝该种安置方式,亦拒绝领取被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2008年11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六级。后原告以自己应按工伤有关文件安置、自己应属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30000余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余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余元。该委于2009年8月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老张原系S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职代会表决通过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确定的时点为2008年8月31日,此时原告距退休年龄已不足五年,按照该安置方案规定,原告属内养人员,由被告发给原告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原告与S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至原告退休前仍未终止,故原告要求确认与S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并要求被告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1977年9月因工受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费用无法律依据,且安徽省人民政府曾于1997年2月20日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施行前发生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不予补发。同时,安置方案中该款已明确表示原告作为工伤人员仅可按劳动部门认定的等级享受相应政策性补助,即工伤复发治疗费,并非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 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答案要点: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余下全文>>

三:劳动法 案例分析 25分

肖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不合法。1:遂向原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妥,劳动法要求是书面辞职。25日后,肖某离开原公司,到通讯公司上班。劳动法要求提前30日。3没有原来单位同意,不能到新的单位上班,会给原来单位造成损害。A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不法。A建筑公司仍予以拒绝,称不足一季度不能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足额、按时(每个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

四:劳动法工伤纠纷案例分析

要是由于工作发生纠纷储打,那么理应属于工伤,按工伤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及工伤津贴。如果是治安问题的话,应该找公安局处理。

五: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调整与规范劳动关系(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六:劳动法工伤纠纷案例分析

1、公司违法

2、应该认定为工伤

3、看《工伤保险条例》就知道

4、能

5、同3

七:劳动法争议案件的抗诉败诉我该怎么办?

你是劳动仲裁败诉吧,你可以起诉到法院即可,接到仲裁书15日内起诉抓紧啊,不懂法或有困难到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那里指派的律师不收费

八:当代劳动法案例分析“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不能解决,如果强制解除时,原告方需要向被告方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关于劳动法的解释

1.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储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民事诉讼违反劳动法费用标准多少

法院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收取民事诉讼费:

一,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1,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三,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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