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历史渊源
我国传统的福利分房,是由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包下来投资建设好的住房,以实物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消费的,基本是无偿分配或近似无偿分配。由于后期暴露出“租不养房”等弊病,我国出现了四个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阶段:1978~1985年,房改探索和试点阶段1978年邓小平提出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第二阶段:1986~1993年,房改全面实施阶段自1986年以后,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1991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实行新房新制度,强调了国家统一政策的严肃性。第三阶段:1994~1998年,综合配套改革阶段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内容包括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第四阶段:1998年7月起,实物福利分房的终结阶段国家在1998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作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其目的是为了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满足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提高人们的居住水平,改善住房条件。从短期而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新旧分配住房制度转换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停止住房福利分配,减轻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问题上的经济负担,实现住房由福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轨。从中长期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从根本上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促进对现行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可以说,这对于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启动住房消费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长远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将产生影响.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吧。
国家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四: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住房补贴对象是哪些
简单说吧。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五:怎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既然是福利房,一般都是单位内部说了算。
像你这种情况,现在很不好办。基本上只能将就了。
因为,这么多年了,学校当初的老同事都换的差不多了,新来的才不会考虑你这么困难的情况,都已经人走茶凉了。
打官司赢的可能基本没有。因为这不是对方的法定义务
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余下全文>>
七:《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5分
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对所有央企的住房公积金和相关补贴进行严格控制,推进中央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健康进行,规范中央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
《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向地方看齐”,这是此次《通知》中的最大特点,国资委由此打破了以往中央企业内部确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层级划分的惯例。对
于补贴的面积和基准补贴额,《通知》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即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其中,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补贴标准,应先报国资委核准后,再由企业拟定方案,进入工作程序。
据悉,在垄断企业名目弧多的工资外收入中,住房公积金或相关住房补助是个大项。
八:关于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偿实施的相关文件
致邯邢冶金矿山局领导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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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矿山局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原矿山局钢铁厂的职工,1999年年初随着资产被一起“划拨”到新兴铸管公司,转眼已经八年多了,每每回首往事,我们都会感觉到一阵阵地酸楚与心痛。午汲自建厂以来,经历了两次转产和一次转让,石料厂转选矿厂使矿山局结束了有采无选的历史,选矿厂转钢铁厂使矿山局结束了有矿无铁的历史,可最后这一“转”却是甩“包袱”,轻易地结束了午汲的历史,抹灭了午汲人的贡献,尽管算个大手笔,但缺乏了大气度。一直让我们当“主人”的矿山局在那个时候暗自运作、闪电式把我们“划拨”出去,我们没有任何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命运都掌握在矿山局的手里,几十万的医药费(有的是职工的保命钱啊!)、差旅费只挂帐不报销、欠发工资不补、住房公积金不结算……,稀里糊涂就想一“推”了之。难以割舍的心痛、捞不到任何稻草的无奈,使我们每一名职工心中都有一种被出卖的感觉,自主、自尊、自信、平等这时显得苍白无力,多少窝心,多少委屈,我们都无处诉说。1500名职工不得不顺从了“改革”的潮流和 “组织”的安排,悄无声息地离开了矿山局,自始至终没有给局领导找过任何麻烦,只盼矿山局能给我们一个比较满意的结局。
近几年来,矿山局也在钢铁厂转让出去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同时我们也欣慰地看到,矿山局把欠发内部职工的工资补上了、房改补贴补上了、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包括移交到2672的职工)也补上了……。开始我们很高兴,以为局里很快就想到我们,可等了十几年也没有消息,不能不让人产生人走茶凉的感觉,这种冷落使我们越来越寒心,中国五矿麾下的矿山局不会这样对待现有职工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们的权力在哪里啊?
现在,我们不能继续等下去了,只有主动地给局领导提出以下请求了,请局里尽快予以解决为盼。
一、补发1996年前后所欠发的所有工资。那年,午汲铁厂有数个月给职工只借发生活费,其中有两个月为“○”工资,领导承诺以后再补,所以,“借发的生活费”按人均数额(分生产工人和辅助工人两类)用《零星报销单》进行造发,欠发的两个月什么手续也没有,连白条也没打。尽管我们付出了比平时更多的劳动,但当时也没有想别的,总觉得这么大的矿山局是不会骗我们的。谁料想几年后我们被推出矿山局,这一等就是十几年,全局把欠发哗几年的工资都补发了,偏偏没有我们的,我们的等待却遥遥无期。
那时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刚刚实施后的第二年,有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很明显,无论什么原因克扣和欠发工资都是不对的,剥夺了我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矿山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足额予以补发1996年前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否则,我们将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请求劳动......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