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教育促进法中的自主招生是什么意思
1、单独招生(也叫自主招生)考生在校期间待遇,毕业时享受的就业政策及就业后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毕业证书,均与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样。
2、单独招生录取后的考生与高考上线录取的考生同年入学,同学毕业,入学时学费住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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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因、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概况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自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已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民办学校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总量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而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4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民办高等学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它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培训机构10631个,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
二、中国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余下全文>>
三:如何看待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6-11-09 09:24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时表示,民办教育将实施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此次分类管理登记不设过渡期。
那么,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修改决定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待遇。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据悉,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此次分类管理登记不设立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记者 张航)
四:新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 有什么解读
现在今年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来以后,民办教育更会上一个更告诉发展的一个过程,但是任何一个行业只要出现告诉发展,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龙混杂的局面,现在挖煤的人都在跟我讲办幼儿园好,这就对教育行业出现冲击,他的冲击可能在两块。第一块,对你的专业的冲击,现在就是一个浮躁的社会,大家做任何事情先讲的就是商业模式,赚钱,比的就是谁的模式好。第二个,谁几年能上市,这也是现在大家讨论最多的,其实做教育反而要背道而行,如果你天天想着上市,天天想着商业模式,教育的本质就不存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出来以后,教育确实当产业来做了,但是他仍然是教育,仍然是教育产业,所以我觉得外行人进到教育行业,对我们教育行业整个操作的冲击是巨大的,他是会按照他以前的企业的操作模式来操作教育。然后第二个,外行人进来之后,大面积的人认为幼儿教育是一个好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大家都来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就会出现过剩,今天是幼儿园供不应求,明天是孩子供不应求,到那个时候也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师资力量更是供不应求,会出现投资人是外行,老师也是外行,因为没有这么多的学前教育老师供应你来使用。中国现在专门做学前教育的大学屈指可数,大学里面有学前教育的又有多少个,学前教育占了重要比重的又有多少个,幼儿园高速发展,会出现人才和幼儿园的高速发展完全不匹配,你会发现,幼儿园装修的富丽堂皇,幼儿园的老师一塌糊涂,所以这也是我创办华师聚优最想做的一件事,之前我们为什么一直在办幼儿园,现在我来掉头做这件事最核心的原因,其实我们幼儿园也遇到了高待遇招不到老师的问题,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我们来面试老师,而是老师来应聘你的问题,所以这个对管理者也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那我们如何适应新一代的就业的潮流、新一代的人的思维的潮流,然后去做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五: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有什么好处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3部法律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有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该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七:与老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比,新的民促法主要有什么变化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八: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人大通过了吗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02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民办学校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三、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删除第五十一条。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 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除第六十六条。
十、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设区的市和中央有......余下全文>>
九: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用于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据了解,目前有些民办高校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参考资料:民办教育促进法 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89